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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現十五計劃的第一年,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據天津市委七屆七次全會關於抓好增加羣衆收入、改善生活環境、提高文化品位三件事的重要精神,爲進一步解決羣衆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改善羣衆的生活條件,並在全面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繼續堅持和發揚爲人民辦實事的優良傳統,不斷改善農村人民生活條件,爲此,決定在城市及農村做好20項工作。

     
 
     

建 設 進 程

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確定

北方網消息: 昨天,從市民政局獲悉,爲保障天津市居民、村民的基天津生活權益,根據《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天津市將對具有天津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村民,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天津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給予基天津生活幫助。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計算是以家庭人均收入爲依據。計算公式爲:居、村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等於家庭月(年)收入(純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家庭人口的計算,是以戶口簿和實際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人口爲準。天津着既保障基天津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除在校學生(完成9年義務教育直接進入高一級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無工資收入的在校學生)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或村民無正當理由不勞動)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其收入。農業、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其收入的計算,由各區縣民政局依據城鎮及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行覈定。今年天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鎮居民每月平均241元,農村年人均864元至1440元,依所在區縣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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