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訴訟過程中,多次辱罵報復證人。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離婚案當事人王某某作出了罰款一千元的裁定。
王女士與沈先生自由戀愛結婚,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好,並生育一女。後由於性格等方面的差異,沈懷疑王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雙方矛盾加深,並分居。此後,雙方曾分別起訴離婚,亦分別被駁回或撤訴。2001年3月,沈先生以雙方分居期間王曾與其他異性非法同居 爲由,又起訴要求與王離婚,並索要一定的損害賠償。王女士對此卻予以否認。
爲查證事實,一審法院到雙方的居住地居委會進行了調查,調查中居委會主任王某出具了沈先生在其母住處居住期間,王女士與他人同居的證言。一審法院認爲王女士對婚姻破裂負主要責任,於是作出准予離婚、王女士給付沈先生5000元賠償金的判決。
判決後,王女士不服,上訴至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並提交了一份關於居委會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言內容有誤的證明。爲此,二中院再次向該居委會查詢了有關情況。經查,王女士在得知居委會提供證言後,多次對該居委會主任進行辱罵報復。爲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二中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王女士辱罵報復證人,嚴重妨害案件訴訟,對王女士處以了一千元的罰款。同時,二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王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高志海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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