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北方網 > 新聞中心 > 國內 > 國內要聞 正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圖表: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最高國家權力。依照我國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爲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爲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產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爲止。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爲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祕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衆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爲人民服務。

來源: 北方網  2002-02-26 09:37 編輯: 劉雁軍

Copyright (C) 2000-2021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