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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組成、任期和會議制度

圖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組成和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1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或者有1/5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北方網  2002-02-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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