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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圖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纔有修改憲法的權力,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政黨、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憲法的修改,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無論是對憲法的全面修改,還是個別條文的修訂,都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祕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祕書長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並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

  四、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五、監督國家機關。全國人大行使的監督權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監督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監督。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另外,法律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來源: 北方網  2002-02-26 09:42 編輯: 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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