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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具體監督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表現爲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進行的各項具體監督制度。現已得到逐步完善的具體監督制度有:

  聽取、審議工作報告的制度

  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彙報,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一府兩院”的工作進行全面監督的基本形式。法律還從各方面對這一具體監督制度作了一些規定,在規範化、制度化方面取得一定進展。

  審查和批准計劃、預算的制度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計劃和預算一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政府必須遵照執行。

  審查規範性文件的制度

  根據憲法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鄉、鎮人大有權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對法律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的制度

  執法檢查的對象是執法機關,督促“一府兩院”及時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情況的彙報,已正式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對於執法檢查報告和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改進執法工作,並將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及時反饋給常委會。

  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制度

  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受理人民羣衆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詢問和質詢制度

  在全國人大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各部委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織人員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具體監督制度還有特定問題調查制度、罷免和撤職制度。

  

北方網  2002-02-2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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