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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性質、組成和任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經過1/5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

北方網  2002-02-2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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