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選舉、任命、罷免(還有撤銷職務、免去職務、接受辭職等去職方式)國家權力機關的會議領導機構、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組成人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力。
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任免權的形式有:選舉、決定人選、決定任免、任免、推選、通過人選、補選、決定代理人選、批准任免、罷免、撤銷職務、接受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