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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原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凡贊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個人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的義務,也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
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上級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決議,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
參加人民政協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通過政協的各種會議、組織和活動,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權利。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分別經全體委員或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人民政協的資格。
全國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從成立到現在已歷9屆。l至8屆全國政協主席是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鄧穎超、李先念、李瑞環。在1998年3月召開的政協全國委員會九屆一次會議上,李瑞環當選爲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每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在每屆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本屆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由34個單位組成,即: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無黨派民主人士,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文化藝術界,科學技術界,社會科學界,經濟界,農業界,教育界,體育界,新聞出版界,醫藥衛生界,對外友好界,社會福利界,少數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門人士,特別邀請人士。委員共2196人,常務委員290人。
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祕書長一人,並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祕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祕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委員會設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祕書長進行工作。
全國委員會設辦公廳,在祕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若於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於人。政協全國委員會現設立的9個專門委員會是: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港澳臺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政協全國委員會的機關報是《人民政協報》,1983年創刊,現爲週六刊,每期發行約20萬份。人民政協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工作,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現在已與世界上對個國家的105個機構和4個國際組織開展了友好交往。
地方委員會
人民政協的地方委員會最初根據1949年9月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規定,只在少數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設立。1954年制定忡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後,地方委員會的組織有了較快發展,1956年有358個,1966年達到1000多個。1982年修改章程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地方,均設立了人民政協組織。到目前爲止,各級地方委員會已達3000多個,共有委員50餘萬人。
人民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職責、主要工作機構的設置等,與全國委員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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