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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產生了以毛澤東爲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這一屆全體會議還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選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全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
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代替了原有的《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協完成了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歷史任務。人民政協作爲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各界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繼續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
1954年1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人民政協任務的變化,在原來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提出適合於人民政協作爲統一戰線組織的綱領和組織原則,對人民政協的性質、任務和共同遵守的準則等作了明確規定。
全國政協五屆一次會議
1978年2月召開的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是全國政協會議因“文化大革命”而停開13年以後首次召開的會議。本次會議根據新的情況,修改了政協章程。這部章程,對於恢復和重建人民政協的工作,起了積極的作用。
全國政協五屆三次會議
1980年8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政協章程進行了修改。
全國政協五屆五次會議
1982年12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政協的第三部章程。1978年修改的章程由於受歷史條件限制,在某些內容上仍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和口號。新章程依據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明確了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
全國政協八屆一次會議
1993年3月,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政協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條的決議,決定將“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的規定改爲“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
1994年3月,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本次章程的修改以中共十四大精神爲指導,突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問題,並吸收了人民政協工作的新經驗,進一步明確了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爲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
全國政協九屆三次會議
2000年3月,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的決議,對章程中的一些表述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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