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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恆大石膏礦"5.18"重大事故責任人被判刑

  日前,北海市合浦縣恆大石膏礦“5·18”重大安全事故案由北海市合浦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事故直接責任人陳炳冠、陳松柏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18日凌晨3時,合浦恆大石膏礦發生重大冒頂事故,致使秦連德等29名礦工被困礦井內,經多方搶救無效而全部遇難。被告人陳炳冠、陳松柏和黎鹹田作爲合浦恆大石膏礦的安全負責人,在礦山安全生產中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人陳炳冠、陳松柏的行爲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考慮到兩名被告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採取搶救措施,並賠償了遇難礦工的經濟損失,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七十二條分別判處陳炳冠、陳松柏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宣判後兩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據悉,“5·18”事故另一責任人、被告人黎鹹田案發後潛逃,警方正抓緊追捕。

  

新華網  2002-03-0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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