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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談醫療糾紛:6萬元能"買斷"生育權嗎?

  安徽當塗縣35歲的吳桂花因爲做了一起人流手術,子宮被摘除。法院判定醫院處置不當,賠償6萬元。勝訴後的吳桂花痛哭失聲:“我還沒有孩子,難道這些錢就能‘買斷’我的生育權?”

  在醫院和病人之間,爲什麼病人永遠是弱者?誰來保護弱者的權利?連日來,這一問題成爲人大代表們關注的熱點。

  患者=弱者?

  醫患關係中是誰承擔着高風險?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體承擔着所有的醫療結果和風險,法律沒有理由不保護處於弱勢羣體的患者的權利。

  病人究竟應享有什麼權利?來自江蘇的姜德明代表近幾年來對醫療糾紛進行了深入調研。他從書包中取出厚厚一摞材料攤在桌上。

  “據我查閱的有關書籍、材料表明,病人至少應有5項權利需要保證。一是病人有獲得爲治療他的疾病所必需的醫療服務的權利;二是病人有獲得尊重人的醫療服務的權利;三是病人有獲得公正的醫療服務的權利;四是病人有獲得費用節省的醫療服務的權利;五是病人有就關於自己病情作出決定的權利。此外,病人還應有知情同意權、保密權和隱私權。”

  “病人的權利是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法律對這種權利的保護非常脆弱。”姜德明代表說,醫患關係實際上是強者和弱者的關係。醫院有醫療技術和條件的優勢,患者對醫院存在着“離不開,惹不起”的依賴性。一旦患者的權利受到損害,無人能爲他們撐起一把“保護傘”。

  “病人的權利不被考慮,他們的弱者地位就無從改變,保護合法權益只能是一句空話!”姜德明代表斬釘截鐵地說。

  病歷爲何不歸病人所有?

  “咱們法院見!”發生醫患糾紛後,患者往往希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醫院通常也不甘示弱:“你去告吧,我不怕!”醫院明白,病人與醫生打官司鮮有勝者,因爲至關重要的證據——病歷攥在院方手中。

  醫院獨佔病歷顯失公平。來自上海的徐其華代表說,在發生醫患糾紛的時候,病歷是分清是非、確定責任最重要的證據。病歷歸醫院所有使得這一重要證據掌握在醫院手中,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不懂醫學知識,不清楚手術經過,病人及其家屬不能查閱病歷。這樣,患者及家屬根本無法舉出有力證據。1997年河南南陽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醫療糾紛案件,患者爲防止醫院塗改病歷,偷偷進入醫生辦公室,在自己手上塗上鋼筆水,在每頁病歷的右下角留下指紋,患者在醫患糾紛中的無奈由此可見一斑。

  醫院無視患者知情權,讓患者有心維權,無力迴天。“知情權是國際公認的患者基本權利之一。”徐其華代表說,“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法律界人士就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的相關內容,提出患者應享有知情權。但直至今天,知情權遭到侵犯的情況仍很嚴重。”

  手中沒有病歷,又缺乏專業醫療知識,病人自然無法瞭解真實情況。徐其華認爲,正因爲如此,有時明明是醫院出了醫療事故,病人不但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還要對院方千恩萬謝。

  “三難”堵住患者維權路

  當前,患者反映醫療投訴和解決醫療糾紛有“三難”:一是找醫院交涉難,醫院既不給看病歷,也不承認自己有錯誤;二是醫療事故鑑定難,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不是藉口推辭,就是一拖再拖;三是投訴和起訴難,由於鑑定難,不能確定醫療事故,消協和法院難以受理。這“三難”成爲公開、公平、公正處理醫療事故難以逾越的鴻溝。

  來自內蒙古的馬林代表說,我國現行的醫療管理體制不利於保護病人的權利。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目前處理醫療糾紛唯一的也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按照這個辦法的規定,醫療單位只有在釀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才對患者進行賠償,而對因醫護人員診療錯誤,使病人延誤疾病治療最佳時機、造成病情加重、住院時間延長、醫療費用增加等非醫療事故情況,醫院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老子給兒子鑑定”能保證公正嗎?馬林代表對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客觀性提出質疑,“醫療鑑定一直是由醫院和醫療部門組成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機構與醫院當事人關係密切,又缺少客觀監督,這種‘黑箱操作’使患者難討公道。”

  很多人大代表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住院治病實際上也是一種消費行爲,絕大多數醫院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患者作爲醫療服務的消費者,應和進行其他消費行爲一樣,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庇護。樹立依法尊重和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是醫療機構的當務之急。

  

新華網  2002-03-0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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