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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障”不盡人意 《國家賠償法》急需修改

  北方網北京專電:一個人被錯誤關押十幾天,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能得到幾百元錢的賠償。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麻旦旦處女嫖娼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遭到身體和精神巨大折磨的受害人只得到70多元的賠償金,這個標準實際上確實太低,基本上不含懲罰性,只有彌補性。《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沒有規定金錢賠償方式。只是規定了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三種形式。因沒有任何保證條款,這些賠償方式難以操作,基本上和沒賠一樣。

  

  出席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民盟中央常委劉如琦代表提出議案:應儘快完善《國家賠償法》。

  劉如琦代表說,《國家賠償法》自頒佈實施以來,在追究國家責任、保護公司、法人和單位獲得賠償權利等方面,取得可喜進展。但現實情況表明,其效果並不理想。其原因除公民、法人及有關機關法治意識不高外,《國家賠償法》本身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必然還要涉及國際交往中的種種賠償問題。2001年1月的“日航風波”和1999年中國公民狀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一案,都表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須補充完善。

  我國《國家賠償法》已正式實施8年多了,但其實施狀況卻遠不盡人意。究其原因,除了賠償法規定的原則、抽象、操作性差這種先天不足外,國家賠償的觀念遠遠沒有深入人心。國家賠償法的實施不盡人意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司法工作人員的國家賠償觀念存在嚴重問題,他們認爲賠償就是辦錯了案,是不光彩的事,把賠償與錯案,賠償與錯案追究簡單地等同了。實際上,賠償是國家對無罪曾被羈押的人的一種安撫、彌補,是在訴訟過程中後一階段的結論對前一階段認定的否定。這種錯案是客觀存在的,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訴訟過程就可能出現後一階段結論否定前一階段結論的情況。追究錯案責任是有條件的,只有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或者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爲造成錯案的,才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實際中存在賠償案件越少越好,出現賠償案件儘量不賠償的錯誤認識。在這種思想認識狀況下,賠償將更難實現。

  劉如琦代表認爲,國家賠償包括懲罰性、補償性和慰撫性賠償。所確定的賠償都是直接性的,故應補充精神損失和預期損失等間接性損失的賠償條款。另外,國家賠償的歸責範圍,不應只限違法責任。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不違法但性於明顯不當行爲責任,損害了公民或單位合法權益,亦應有賠償條款。(記者/劉雁軍)

北方網  2002-03-0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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