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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籲:“買一贈一”贈品有假 商家應賠償

  北方網北京專電: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又快到了,出席九屆全國人大的天津代表們的話題自然而然地與消費打假聯繫起來,在他們的討論中,記者聽到天津市工商聯(商會)副會長張發元龍代表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前不久,他的一個朋友按照商家在媒體上刊登的廣告來到某電器商城購買一臺CD機,購機後得到了廣告中明示贈送的正版光碟10張和一副原裝耳機。廣告標明光碟和話筒價值380元。回到家後,王先生髮現光碟盤面上字跡模糊,且盤面上書寫的出版社與外包裝上註明的出版社不符。後經有關權威部門鑑定,商家所贈10張所謂正版CD光碟均爲盜版非法音像製品。王先生認爲該商家贈品質量與其廣告所述贈品價值380元不符,於是將10張光碟及話筒送到消費者協會。消協進行調解,但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成。在索賠未果的情況下,這位朋友將電器商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作出“1+1”賠償,並同時賠償誤工費、交通費200元。

  

  在現實生活中,類似案例可以說有很多,由於有的消費者礙於面子,認爲商品附帶的贈品是白來的,即使是假的,也不好意思去找商家討說法,還有一些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認識不到已經發生在自已身上的侵權行爲,這無疑是給部分不法商家鑽了空子,大謀不義之財。因此,消費者購買商品所得贈品有質量問題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範和調整,是解決本案的關健所在。

  “買一贈一”是商家作爲促進銷售的一種手段,其中買賣的商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範是毫無疑問的,但商品附送的贈品能否適用保護法,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記者通過互聯網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條例的第2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爲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從律條裏可以看出,形成消費法律關係,其前提條件是有價的買賣和服務,即使不是直接有價,也應當是間接有價。所謂間接有價,是指消費者在使用商品雖然沒有直接與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但該商品仍然是通過有價交換來取得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而成立贈與關係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贈與人的贈與行爲是無償的;第二,受贈人應表示接受贈與。那麼,“買一贈一”中的贈與同民法中的贈與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透過現象看本質,我們可以看出這裏的贈與也不是無償的,而是附義務或者是有條件的--即必須購買有價值的商品才能取得。因此,接受的贈品是通過有價值的交換才取得的,只不過消費者不必直接就該贈品的價格負擔付款義務而已,說得通俗一些,就是消費者對於贈品的付款義務已轉移到消費者前面購買的更大價值的商品裏去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直接對買賣中的贈與作出直接規定,並不意味着就沒有法律對其加以規定。商品買賣中“賣一贈一”的贈與,最起碼是附條件的贈與,而不是無償贈與。這個條件就是購買該商家的商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必須履行付款義務。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售人相同的責任;同時若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故意贈與有瑕疵贈品,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贈償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買賣中的贈與不是無償的,是附義務的,因而該贈品如果有瑕疵,贈與人應當承擔義務限度內的責任。由於所附的義務是購買商品,符合消費關係,因此也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範;如果商家藉機贈送“三無”產品、假冒劣質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索賠。如果認爲贈品不符合要求,在與商家交涉未果時,可直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時千萬注意要收集齊證據,如購物發票,“買一贈一”的商家廣告,有條件的還可以帶上“免費贈品”質量不合格的檢測結果,以及“免費贈品”市場價值,以便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時參考,商家的責任應是賠償雙倍贈品價值款。

  據瞭解,張元龍代表所舉的案例糾紛,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商家一次性賠償原告960元人民幣。這種結果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贈品的價格是380元,而賠償額爲960元,因爲附義務的贈與品只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其範圍應是贈與品的價格,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多能加倍賠償。多出的款額爲誤工費和交通費等。(記者/劉雁軍)

北方網  2002-03-11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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