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設部下達通知指出,自5月1日起,對已有的《房產測量規範》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部分,按新的規定進行房產測量。這個新規定更具體地說明了容易引起爭議的公攤面積的計算規則。
該新規定對在面積測量中容易引起爭議的房高、外牆牆體、斜面結構屋頂、不規則圍護物、變形縫、非垂直牆體、樓梯下方空間、公共通道等作了詳細說明。
規定明確,凡是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房屋屋頂爲斜面結構的,層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房屋牆體向外傾斜以及陽臺、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牆體的房屋,層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低於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
依照規定,同一樓層外牆,既有主牆,又有玻璃幕牆的,以主牆爲準計算建築面積,牆厚按主牆體厚度計算。各樓層牆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爲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