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視臺報道,記者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採訪了衛生部副部長朱慶生。
朱慶生介紹,我們現在的社會環境,包括我們醫療衛生系統,在服務上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患者相比來講,患者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在這一次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更加註重了對患者權益的保護。明確規定醫療事故的鑑定,由醫學會單獨組織專家,獨立進行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負有組織醫療鑑定的職能。
至於醫學會是否能真正地做到中立,朱慶生認爲,醫學會是一個醫學的學術組織,是一個社會中介組織,彙集方方面面醫學專家的這麼一個組織,鑑定工作是由醫學會單獨組織,另一方面在醫學會的組織下,由醫患雙方來隨機抽取專家。而且可以根據需要,不但可以抽取本地的,比方北京發生醫療事故,我可以抽取北京的專家,而且可以跨地區,我可以抽上海的,也可以抽取南京的。專家庫裏不但有醫務人員也有法醫,所以這次對專家庫的建立有一個明確要求,要求這些專家,他的業務素質比較好,職業道德也比較好,而且要具有三年以上的聘任的高級職稱的專家,也就是說,符合這個條件的法醫,也同樣被列入專家庫中,因爲有些病人的死亡,或者將來病人殘疾的等級的鑑定需要法醫參加,而且在抽取的時候,醫患雙方是對等的,而且又是隨機抽取,醫學會作爲中介組織,客觀地獨立地來進行工作,跟過去鑑定方法相比較,它最大的優點就是您說的獨立和客觀,應該保持公正,而且是公開的。另一方面,無論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也好,或者從患者方也好,都要提供相關的資料。
這次新的條例,跟1987年的方法相比,把醫療事故由三級分成了四級,取消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區分。在很大程度上,更加註意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考慮到醫學科學本身是一個高風險,高技術,現在還有很多未知數,現在的很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還不能說是已經解決了,所以在一些危重病人的緊急救治過程中,可能採取了緊急的醫學措施,可能對病人帶來損害,這樣來講,就不能算醫療事故。把病人救過來,醫院盡了最大力量,但有可能救過來了,給病人留下殘疾了,這個就要比較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分析,造成損害就不能把它歸結是醫療事故。還有一些,像無法避免的,或者目前來講,我們醫學科學的發展還不能完全解決的,也不能定爲醫療事故。所以說,我們說是維護患者、醫務人員的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醫務人員在科學地,在負責任的情況下,來盡到他的醫療責任,發生了一些無法避免的,也無法預防的這麼一些後果,他的利益也應該得到保證。
賠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一個熱點問題,也是一個焦點,也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非常注重的一個方面。這一次對賠償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對賠償的原則,賠償的項目,賠償的標準,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一共是11個方面,一旦確定爲醫療事故,將來賠償包括醫療費,包括病人的陪護費,包括病人在醫院的就餐費,包括病人造成殘疾以後,殘疾的賠償,以及造成殘疾以後,他的殘疾用具,造成病人的誤工費,還有陪護人的交通費,病人從外地來所支付的交通費,還包括了將來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他的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所以這個項目規定是比較詳盡的,而且標準也是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實際情況,根據當地的經濟,或者人們生活的實際情況,都有了明確的規定。整個賠償標準,升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長,如果是一個一級的醫療事故,完全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負責的事故,要比過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的增長。
單獨增設了精神賠償這一塊,這是過去所沒有的。精神損害一般根據當地的平均年生活水平,根據不同情況賠償若干年。
另外,不能因爲有了這個條例,醫務人員就縮手縮腳,醫務人員該救治的還要救,只要我們按照科學,按照我們操作的常規進行,病人能夠理解的。由於我們清晰地界定了哪些是醫療事故,哪些不是醫療事故,其實也是醫生的救死扶傷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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