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4日電 第351號國務院令公佈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共7章、63條。
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醫學會主持事故鑑定
新華社今日受權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進行重大調整的一條是,今後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改由醫學會負責。
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的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在條例的修訂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護和促進醫學科學的健康發展。處理醫療事故應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本着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科學公正的醫療事故鑑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關鍵,鑑定結論是判定是否爲醫療事故及事故等級的依據,負責鑑定的專家組織應當是中立的。
因此,今後負責鑑定的醫學會將建立專家庫,並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獨立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認爲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從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根據新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兩級:設區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組織技術鑑定工作。
設置專家迴避制度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在對新華社記者談到醫療事故鑑定時說,爲保證鑑定工作的科學、客觀、公正,國務院新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設置了專家鑑定組成員的迴避制度。
條例規定,專家鑑定組成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即: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據記者瞭解,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只有一句:鑑定委員會成員中,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新條例則對迴避制度明顯細化。
此外,條例還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作了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
抽取法醫參加鑑定
衛生部負責人近日就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涉及患者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除醫學專家外,還要抽取法醫參加鑑定。
衛生部負責人說,由於醫療活動是一項高科技、高風險的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爲了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組織獨立進行鑑定,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條例規定,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要建立專家庫,進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需受聘於醫療機構或者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條例對法醫進入專家庫的條件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鑑定組。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從本行政區域外地區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專家鑑定組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作出鑑定結論。
醫療事故賠償機制
新華社今天受權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現行辦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內容:醫療事故賠償。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雙方協商、申請行政調解或者提出民事訴訟三種方式解決。
此外,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對確定醫療事故民事賠償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賠償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作了規定。
具體的賠償數額由各地依照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非法行醫造成損害不屬醫療事故
新華社今天受權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以往極易引起爭端的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還有: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患者有權複印病歷
對於醫療事故鑑定所必須的證據材料———病歷及相關材料,今天新華社受權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給了患者明確的說法: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原因之一。以往,爲了爭奪病歷以備在之後的法律訴訟中處於主動,有些患者甚至採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歷。
現在,新條例規定,不僅塗改病歷等行爲被嚴厲禁止,而且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爲患者提供複印病歷資料服務的將被責令改正,甚至,相關責任人可能因拒絕患者複印病歷、未按要求書寫保管封存病歷的行爲將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
書寫保管病案有詳細規定
衛生部負責人表示,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重點之一,是突出了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及降低醫療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制訂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條例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恪守職業道德。醫療機構要設立質量監控部門或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監督醫療服務工作,檢查執業情況,受理患者投訴,提供諮詢服務。條例對醫療機構書寫和保管病案也作出了詳細規定。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醫療機構除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以外,還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
不再劃分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今天對新華社記者表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於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並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爲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爲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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