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中軟橋側翻,14名幼兒落水官司怎麼打?-樹砸車、廣告牌壓倒電線杆,風“闖禍”責任誰來擔?
核心提示
“法不說不清,理不辯不明”。用一個電視臺法治欄目的廣告語概括我們做這篇報道的初衷和採訪後的心情最恰當不過。北京年年春天颳大風,年年都會有大風颳落的廣告牌、颳倒刮斷的大樹威脅行人及財產安全的事兒發生。每每遇到這種事,只要沒造成死人傷人,大多數人最先想到的是這是天災,卻很少有人探究過有沒有“人禍”借天災“還魂”,更少有人探究過即使是天災,受害者是不是隻有自認倒黴呢?我們從法律的角度探究了一下,得出了和“慣性思維”不同的結論。
今春北京多風。3月20日,4月6、7、8三天讓北京人印象深刻的兩場大風還沒算完,據京城一家媒體的記者採訪國家環保總局的專家預測:4月中旬左右,中國北方大部分地區還將出現六七級大風並伴有沙塵暴,北京還將遭遇大風和沙塵暴天氣。
然而,讓北京人對今年的大風印象深刻的恐怕不僅是滿天的黃沙和能見度不足多少多少的氣象術語,還有這樣一些和風有關的消息:4月7日的大風中,位於東三環亮馬橋東側的一巨型廣告牌被大風颳倒,砸倒了三根電線杆,導致該地區的花卉市場和多家飯店,從凌晨3點到下午3點一直處於停電狀態;4月7日下午一點多,北京蟹島度假村的一座鐵索軟橋在風中突然側翻,導致橋上包括14名幼兒園孩子在內的30多名遊客落入水中。朝陽門、正義路等地都出現了大風颳倒的大樹砸壞汽車的情況;海淀區西北旺地區的十幾間平房被風颳塌,一位孕婦和她的丈夫被砸傷……
一場大風闖的禍就有這麼多,而大風過後,除去“幼兒落水”事件的當事人——北師大幼兒園表示要走法律程序,向蟹島度假村討說法外,沒聽說還有哪個受損失的當事人有進一步的“法律行爲”。那麼被大風颳出的傷害和損失,是不是就只能自認倒黴呢?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
-廣告牌以“風”撒邪
權屬人難逃其責
據媒體報道,4月7日的大風中,北京八個城區均有廣告牌被刮壞的情況發生,僅海淀區就有二十多塊廣告牌在風中倒地或被風颳爛。成府路過街天橋東側一塊長20米、高3米的大型戶外廣告棚布被大風颳爛,兩米一塊的雪花鐵片被大風颳落。那麼人們不禁要問,如果這些“隨風飄揚”的鐵板、鐵片砸在行人身上,我們該怎麼辦?亮馬橋附近被大風颳倒的廣告牌砸壞了電力設施造成大面積停電,責任該由誰負?
記者將採訪電話打到市城管大隊,得到的答覆是:城管部門的職責只負責對沒有手續的戶外廣告進行強制拆除,戶外廣告的安全問題由市政管委的有關部門負責。記者在聯繫採訪市政管委戶外廣告管理部門時被告知,該部門目前正在準備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目前還不適宜報道。記者問道,由於戶外廣告墜落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誰負,接電話的人說:《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中有明文規定: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記者又將電話打到被亮馬橋巨型廣告砸壞了三根電線杆的朝陽區供電局,詢問遇到這種情況是不是會要求廣告公司賠償損失?其負責事故搶修工作的一位同志說,要是人爲造成供電設施損壞肯定會索賠,但是如果大風颳倒了廣告牌造成了供電設施損壞,屬於天災,我們只能儘快搶修處理,沒聽說還可以索賠。市城市供電局的有關人士在接受採訪時也說,大風颳倒廣告牌又砸壞了供電設施屬於天災,印象裏好像還沒有因廣告牌砸壞電力設施而索賠過。
那麼大風颳倒廣告牌使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失可不可以索賠呢?對此北京問中律師事務所方誌遠律師告訴記者,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方律師說,按照民法通則的精神,由於颳大風使戶外廣告倒塌或是墜落,受損失的當事人還是可以要求索賠的。索賠有兩種情況,第一是砸傷人或使財產受損的戶外廣告本身不符合技術標準,在施工安裝中就有質量問題,不能達到一定的抗風能力,或是日常維護不夠,造成一遇大風發生倒塌、墜落,這屬於有過錯賠償。誰是廣告牌的主人,誰就要承擔與實際損失相當的經濟賠償。第二是無過錯賠償,就是說廣告牌本身符合要求,完全是由於風力超出了正常的設計能力。這種情況下,受害者也可以向廣告公司要求索賠。無過錯賠償是本着公平的原則,就是雙方各承擔一部分損失。方律師說,廣告牌的權屬方不承擔或少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只有一種,那就是因爲受害人本身的過錯造成了損害,比如一個地方明確規定不能停放車輛,受害人自己把車停在那裏,使車被倒塌、墜落的物體砸壞。
記者問,像這次大風中受到損失的車輛,一般當事人都去找保險公司索賠了,那麼肇事方是不是就可以不賠了呢?方律師說:現在的車輛一般都上了保險,車輛在受損後車主去找保險公司索賠渠道是對的,而實際上保險公司在對車主進行賠償後,也可以向砸壞車輛的廣告牌的肇事方追付賠償。
同時方律師強調,法律上雖然能找到廣告牌肇事可以索賠的條款,但是誰爲出事現場作證也是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否則出事現場遭到破壞,或急於對現場進行處理,不能保留下原始的證據,要求索賠時也會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樹“闖禍”最難說
被砸只能自認倒黴?
據不完全消息,4月初的大風,使至少四五輛汽車“遇難”。朝陽門附近一棵被風颳倒的大樹砸壞了一輛白捷達,正義路地區的一輛轎車也同遭此運。據北京電視臺報道,一家企業的一輛大運輸車被大風颳倒的大樹砸癟了前臉……記者在採訪中注意到,兩場大風過後,從東三環到西郊香山一路,經常可見被風颳歪的大樹,刮斷的樹杈,有的斷樹杈足有碗口粗,可以想象如果有些倒樹或斷樹杈砸到路人身上或民房等建築上,也會造成傷害或損失。那麼誰遇到被樹砸傷或受到損失的事是不是隻能自認倒黴呢?
方律師告訴記者,大樹被風颳倒或刮斷傷人或造成損失的問題比較難說。按權屬樹是屬於園林部門管轄,有主管單位,由於風颳倒樹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園林部門應承擔管理責任。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幾類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沒有包括樹木。另外種樹管樹和設置廣告牌有所不同,一些樹木因發生病變或根系出問題,導致遇到大風倒伏或樹杈斷落的情況事先並不明顯,屬不屬於管理問題不好界定,這裏面構成天災的因素更多一些。但是如果真是因爲管理不善,該及時清除的殘枝斷杈沒有清除,造成砸傷人的事情,恐怕也不能就砸了白砸。據方律師介紹,國外曾經有過因“高樓風”造成人員傷亡而判賠的案例。該案例是由於一個地區的高層建築,改變了風的正常走向而使風力突然增大數倍,把一個經過該地區的人拋向空中。雖然建樓的行爲本身沒有過錯,但是法院還是判該建築的建設者賠償了損失。
方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堆放的物品造成人員損害的,如果雙方都無過錯,應按照公平的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各承擔一部分損失。我個人認爲,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然沒有大風颳倒、刮斷樹木砸傷他人或財產的賠償規定,但是如果受害方能夠證明是由於園林管理部門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而造成了傷害,按照法律原則還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在採訪中獲知,去年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曾經審理過一起樹傷人的案例。案子的概況是,一位行人在路過一個公司的綠化道時,被突然斷落的樹杈砸斷了脊椎,行人將當地建委、園林局和企業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記者再次將電話打到成華區法院詢問該案的審理結果時得知,法院經審理後追究了當地園林局的責任。理由是事發前大樹杈已經斷裂,有了險情,也有當地居民向園林部門反映了該情況,但是園林部門沒有及時將斷樹杈清除,造成路人受傷。園林局負有管理責任。
-14名幼兒落水事件
幼兒園正與律師接洽
北師大幼兒園14名孩子在4月7日參觀北京蟹島度假村時,由於鐵索軟橋側翻掉進了一米來深的湖水裏。事發後蟹島度假村的工作人員解釋說,造成軟橋側翻有兩個原因:一是該橋按規定承重只有10人,而當時橋上有30多名遊客;其次是當時風力過大,加劇了軟橋的側翻。
而記者上週採訪北師大幼兒園張園長時她說:當時家長帶着孩子們上橋時,橋頭根本沒有隻準上10個人的提示牌,也不是由於風的問題,度假村應該從自己的管理上找一找原因,對橋的承重明示過沒有,如果是明示牌刮沒了,及時補救了沒有?另外橋的檢修到沒到位?現在最關鍵的問題是分清責任。
張園長說,昨天蟹島度假村的領導買了水果看望了落水的孩子,該度假村的上級主管單位,朝陽區金盞鄉鄉長也來到幼兒園慰問,但是幼兒園對蟹島的做法並不能接受,一是因爲對方沒有對此次事件道歉,另外該度假村的意思是應由幼兒園和度假村雙方承擔責任。幼兒園認爲作爲活動的承辦方,蟹島度假村對幼兒落水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幼兒園花錢組織家長和孩子到蟹島參觀,雙方之間形成了消費關係,蟹島度假村有保證消費者安全的義務。所以這件事最後很可能還是要通過法律解決了。
張園長告訴記者,目前幼兒園已經與兩位律師進行了接洽,按照律師的指點,幼兒園已找過消協和市旅遊管理局進行過調解,如果幼兒園對調解不滿意,將於近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或市二中院起訴。
幼兒落水事件的最終解決,還要看事態的發展,但是我們關注的是這起事件的最終調查結果是不是與4月7日的大風有關。雖然幼兒園和家長一方認爲與風無關,但7日當天北京正在颳大風,這一點恐怕是難以否認的。那麼如果與風有關,幼兒落水事件與消費者在正常天氣下參觀時受到人身傷害是不是會適用同樣的法律?度假村的軟橋能以風大加劇了斷落就不受追究嗎?
幼兒落水事件雖然可能是一個大風造成傷害的偶然情況,但是它卻給我們提示出一個怎樣界定天災和人禍的話題。在過去的很多年裏,人爲的原因受到了法律的普遍關注,而一提到天災,多數的受害人只能選擇自認倒黴。據瞭解,國外曾經發生過一場地震過後,很多購買了劣質住房的消費者把黑心開發商告上法庭的案例。據報道,北京近幾天還將有六七級大風和沙塵暴,看來掰扯清楚風中遇險是不是隻能自認倒黴的話題,對我們每個人都會有些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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