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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8月,天津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市正式建立。現在是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1980年6月,根據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地方組織法),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 ,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制定地方性法規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事項,監督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工作等職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主要議程是聽取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查、批准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除上述內容外,還要選舉產生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其他各次會議可以補選上述人員。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間接選舉;各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選舉產生,實行直接選舉。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共有代表709名 ,其中 :工人 、農民146名 ,佔20.6%;知識分子136名,佔19.2%;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120名,佔17%;解放軍22名,佔3.1% 。在709名代表中 ,中共黨員504名 ,佔71.2% ;婦女141名,佔20%;少數民族代表37名,佔5.2%。在全體代表中,大學本科和專科以上學歷605名,佔85.5%。全市有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956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1497人。天津市出席九屆全國人大的代表爲47名。各級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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