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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簡介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是1998年5月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1人,副主任9人,祕書長1人,委員44人 ,共55人 。其中:中共黨員38人 ,佔69.1%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17人,佔30.9%;婦女8人,佔14.5%;少數民族5人,佔9.1%。市人大常委會設一廳、三室、六委,共十個工作機構,即辦公廳、研究室、代表聯絡室、人事任免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城建環保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農村委員會。

  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四項:一是地方立法權;二是監督權;三是重大事項決定權;四是人事任免權。

  1、地方立法工作。我國幅員遼闊,人口衆多,各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有很大差別。在憲法和國家法律的範圍內,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市、自治區首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作爲國家法律的補充。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 。這樣 ,有利於更好地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從1980年6月我市設立人大常委會以來 ,市人大常委會一直把地方立法工作做爲一項重要職責,至今已制定了153項地方性法規,目前繼續有效的131項。這些地方性法規,對加快我市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推進依法治市 ,落實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

方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監督工作。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衆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是常委會的一項主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在監督工作中,市人大常委會着力開展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不斷加強監督力度,強調監督的實效。通過監督支持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我們開展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有: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彙報,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彙報;實行執法責任制,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評議法院審判工作等。

  3、人事任免工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任免權是一切權力的重要權力,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任免權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國體以及與其相適應的人民共和制政體的具體體現。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主要是任免個別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本級審判機構、檢察機構的組成人員等。另外,還可以補選出缺的天津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4、代表工作。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是依法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力。人大代表多數是兼職,來自於人民,代表人民,與人民羣衆有着密切的、天然的聯繫,是國家機關聯繫人民羣衆的紐帶和橋樑。市人大常委會一直把代表工作作爲常委會的基礎性工作,努力爲代表執行職務、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包括爲他們介紹情況、提供資料、安排視察、檢查活動、組織培訓等,使代表更好地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

  1993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實施代表法辦法,對由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以及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使代表工作有了一個比較具體 、便於操作的總體規範和要求 。1998年市委批轉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我市各級人民代表工作的意見》,促進了代表工作的開展。爲了規範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和辦理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還先後制定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市人大常委會在協助代表組建選舉單位代表組的同時,還按代表所在行業和專業,組建了專業代表組。以專業代表組爲單位開展活動,增強了代表活動實效性。

北方網  2002-04-2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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