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王姓民衆多次對妻子強行魚水之歡,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這名男子的確有“強暴”妻子的事實,最近將王姓男子以“強制性交”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也是臺“刑法”“妨害風化”罪更名爲“妨害性自主”罪後,首例丈夫強迫妻子行房而遭到判刑的案件。
據臺灣媒體報道,1998年底結婚的王妻向法院表示,他們夫妻倆婚後因工作等因素,作息時間相互顛倒,但是丈夫經常在她相當疲累的時候提出房事要求,使得她疲憊不堪。後來則更是變本加厲,一夜要求多次,若有不從,即遭到毆打。
王妻指出,2001年2月間,她的丈夫又要強行房事,但因翌日必須主持公司會議,於是拒絕了丈夫的行房要求,結果她的丈夫不僅沒有體諒其處境,還對其拳打腳踢,使其翌日在公司昏倒經被送醫院救治,同事看到她身上多處瘀傷,她纔在同事詢問下道出內情。
針對妻子的指控,該男子除了表示沒有強暴妻子及動手毆打妻子的情事外,也堅稱夫妻倆行房只是盡義務的行爲而已,絕對沒有強暴妻子之事。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終結這件“丈夫強暴妻子”的案件後,認定王姓男子的確有強暴妻子的行爲,該男子也因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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