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檢察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意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或者傳播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訴訟權利。
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檢察人員承辦。
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其在校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
規定指出,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爲的,應當提出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
(二)未依法實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後,在法定時限內未對其訊問,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
(四)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脅、體罰、侮辱人格、遊行示衆,或者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六)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
(七)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八)對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予執行或延期執行的;
(九)在偵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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