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南京冠生園事件”剛剛歸於平靜之時,坐落在上海的冠生園集團日前宣佈,對自己狀告《中國商報》在去年的“南京冠生園月餅事件”中侵犯名譽權的官司敗訴深表不服。“難道只要是打‘李鬼’,就可以白白傷害無辜的‘李逵’嗎?”冠生園集團的副總經理黎明說,他們已着手上訴,誓將官司進行到底。
去年9月,中外合資的南京冠生園公司用陳年舊餡製作月餅的事件被媒體曝光。一時間,消費者對月餅市場一片恐慌。上海冠生園集團說,雖因歷史原因,它與南京冠生園公司的名字中都有“冠生園”字樣,但事實上二者沒有任何關係。而《中國商報》在報道“月餅事件”時,不加區分,以《“月餅危機”都是“冠生園”惹的禍》爲題進行了籠統地批評。黎明說,這篇指涉模糊不清的報道讓人覺得批評的對象就是他們公司,對其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冠生園集團遂於去年9月下旬,向上海靜安區法院狀告《中國商報》侵犯其名譽權,訴請對方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但今年4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中國商報》的行爲不構成侵權,對冠生園集團的訴求不予支持。理由有二,一是冠生園集團在刊登批評文章後,其社會地位並未被降低,體現在去年底“冠生園”商標仍被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爲著名品牌。二是報道者的“出發點是善意的”。
冠生園集團的代理律師陶武平說,《中國商報》在文中所描述的“冠生園作爲一家名牌產品和國有大型企業,其產品在江蘇及周邊省份頗有市場”,與外資企業南京冠生園公司的特徵明顯不符,而在全國十幾家名字中帶有冠生園的企業中,唯有坐落在上海的“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是“國有大型企業”、“名牌產品”。法院在已認定這樣的描述“不全面、客觀”、“容易產生歧義”的同時,卻對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誤解給冠生園集團造成的不良社會後果視而不見,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其二,法院過於強調被告“無侵權的主觀故意”,而忽視了媒體在履行社會監督的職責時應該遵循的職業規範,以及其所發生的嚴重過失。畢竟,在法律上,“過失也是主觀過錯的一種”。
黎明說,“李鬼”是該打,但“李逵”是不該傷的。“譬如你打錯了人,不付醫藥費且不說,但道個歉的要求總不過分吧?”黎明說,他們並不意在賠償的多少,只是要爲企業討個公道的說法。媒體在行使輿論監督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合法者的正當權利。爲此,他們將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將官司進行到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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