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北京市農村貧困居民享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可到當地鄉鎮政府委託的村委會領取保障金。
今天,北京市民政局正式實施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是北京市繼開展農村社會救助、五保供養、扶貧濟困等社會保障體系後,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又一舉措。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區縣按照當地農村居民維持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每年適時調整一次。
據介紹,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爲全額享受和差額享受兩種。農村五保對象,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原民政部門管理的20世紀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等,按照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對象,均按照其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標準的差額,享受低保待遇。
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先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委會覈實報送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後,每月到村委會領取保障金。民政部門每年會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復審,如果這些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管理審批機關會對這些家庭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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