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紡織機械和技術進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日前因走私普通貨物,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罰金145萬元人民幣,參與走私的四位當事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東陽市第三襪廠欠中紡浙江分公司100餘萬元貨款,爲此,雙方商定由東陽市第三襪廠以技改名義免稅引進新設備,將舊設備出賣所得貨款歸還欠款。之後,雙方又對出賣新設備達成一致意見。這期間,中紡浙江分公司經理姜富才指派公司業務員黃陝蘭協助公司業務二部經理徐立峯,到義烏聯繫買主收取貨款。東陽市第三襪廠先後辦妥1臺定型機、82臺絲襪機的海關免稅手續。在上述免稅機器設備進口前,徐立峯、黃陝蘭聯繫了香港某公司義烏辦事處金某,由其幫助聯繫客戶。1998年10月,徐立峯將定型機賣給韋某,並收取貨款49·2萬元。同年,9、10月,第一批48臺絲襪機和第二批22臺絲襪機均經過金某,由徐立峯和黃陝蘭以中紡浙江分公司的名義,與義烏的六人分別簽定購銷合同後出賣,共收取貨款507·8萬元。第三批12臺絲襪機是香港某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售。1999年3月,徐立峯接到金某第三批12臺絲襪機交貨通知後,向金某收取餘款7。2萬元。東陽市第三襪廠出售了全部免稅的進口設備並收取了貨款後,其中100萬元貨款用以歸還中紡浙江分公司的欠款。2001年3月,東陽市某襪廠廠長許利羣向金華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支局投案自首。
法院在審理中認爲,中紡浙江分公司與東陽市第三襪廠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稅額,擅自將免稅進口的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黃陝蘭、徐立峯、姜富才、許利羣參與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總計200餘萬之多,均屬情節嚴重。故依法判罰中紡浙江分公司145萬元,徐立峯四人各判有期徒刑四年及二年不等,追繳違法所得130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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