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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衛生基本法--訪張愈代表

  北方網北京專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衛生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全國人大已經相繼頒佈了《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十部衛生領域和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法律。國務院相繼頒佈了近30個衛生的保護公民健康權方面的行政法規及數百件有關衛生及公民健康權益方面的行政規章,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衛生立法框架體系。但隨着衛生監督的法律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在實際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立法體系還不夠完善,二是監督體制還不能適應衛生執法的需要。因此,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市衛生局局長張愈提出議案:儘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衛生基本法。

  張愈代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立法體系不完善,主要指作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醫藥衛生法律部門至今還沒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衛生基本法。在衛生監督方面,目前除了傳染病防治、國境衛生檢疫以及食品衛生有一個試行的法律外,其他諸如環境、勞動、放射、學校等專業,許多需要用法律來調整和處理的問題,至今還沒有制定出相應的法律。大多隻是政策性和技術性的規章,缺少必要的法律制裁條款的規定。而且頒佈的衛生法規有些在授權上存在着不統一,不協調的現象,導致在執行中衛生部門內部出現職責不清,重複、交叉、越權等矛盾,增加了許多工作上的困難。也有一些衛生法規公佈後,長期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必要的衛生標準,而且許多條款又過於原則,難以執行,這些都是要在今後衛生立法中亟需加以解決的問題。

  張愈代表說,衛生監督體制是實行衛生監督制度的組織保證,涉及到各項衛生法律的實施。只制定法律,不解決執行機構,那麼,已制定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紙空文。根據我國現行衛生法律的規定,當前在衛生執法授權上還不太統一,有的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的則由衛生事業機構承擔,而且多是按專業劃分,一法一套執行隊伍,因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使企業事業生產經銷單位感到“婆婆”多,而且政出多門,無所適從。因此,制定衛生基本法就是要打破單部門職能的界限和框架,建立一個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能夠協調各方面權利關係的、完備的、爲人民健康提供保障的基本法律。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制定衛生基本法對我國在醫療市場開放,利用外資發展我國衛生事業,保護國家珍貴衛生資源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義。(北方網記者/劉雁軍)

來源: 北方網  2003-03-09 04:26 編輯: 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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