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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團代表聯名提交議案 《電信法》呼之欲出

  北方網北京專電:2003年對中國電信市場來講,首部《電信法》能否出臺無疑是頭等大事。這部呼之欲出的法典在走過48年的風雨路程後,今天,在業內外翹首而盼、極高呼聲中似乎該到了收穫的季節。在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3個代表團共計129位代表分別聯名提交了4個“電信法”立法議案;2002年第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又有3個代表團共計14位代表分別聯名提交了3個“電信法”立案建議。在今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天津代表團代表、中國網通集團天津市通信公司總經理騰勇聯名三十位天津代表向大會鄭重提交議案: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

  騰勇代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1955年,國家郵電部開始組織擬訂郵電法草稿,於1958年9月形成《電信法》修正稿到如今已經進行了十次修改。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電信法》列爲全國人大的第一類立法項目。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正式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法》迎來了過渡期。但由於這僅僅是政府主管部門的一個監管條例,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層次,所以存在侷限性,比如對於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等問題沒有詳盡的規定,對於各電信運營商展開全面監管還不夠細緻,對某些不規範的電信消費行爲還不能依法治裁及電信網絡信息安全未能得到根本保障。因此,通過立法保障中國電信市場運營秩序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迫在眉捷。

  歷經48年10次修改,《電信法》仍遲遲未出臺,其主要原因就是體制轉軌問題。由於計劃經濟體制所遺留下的部委分管不同的資源,導致對一個問題的不同側面、不同立場產生分歧,一個媳婦有好幾個婆婆來管,所以在《電信法》的制定上,長期以來各種利益都沒有達成共識。因此,騰勇代表在議案中提到了《電信法》立法應該考慮的一個重要原則:電信管制部門之間的關係及其與相關主管部門的關係,電信管制部門與電信企業之間的關係,電信企業與電信企業之間的關係,電信企業與電信用戶之間的關係。前兩種關係屬於行政法律關係,是電信管制法調整的範圍,一直是各國電信立法的重點;後兩種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是民商法調整的範圍,國外電信立法一般不會涉及。對此,騰勇代表解釋說,中國的電信市場還遠遠沒有成熟,電信立法因此也必須“有中國特色”,不兼顧後兩種關係顯然不符合國情。

  代表們的多次強烈呼籲證明了《電信法》對中國電信市場的至關重要。就目前的形勢來看,《電信法》的出臺只是一個時間上的問題。曾有權威人士預測,在草擬的《電信法》今年3月份“肯定出不來”,“趕不及人大通過了”。因其草案需按照立法程序,經由國務院法制辦審議,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討論,三審才能最後立法,這樣的流程,《電信法》出臺最早恐怕也應該是明年兩會的事情了。

  雖然上述說法對於急切企盼《電信法》的人們來說可能會有所失望,但有一點必須認識的是,在立法這樣的大事上,絕對不能爲了擁有一部法律而立法律,更需要的,是思前想後的嚴謹和務實。法律應當具備一種神聖的尊嚴,能夠被全國人民理解和認可,爲了這個目標,人民願意多等上幾年。(北方網記者/劉雁軍)

來源: 北方網  2003-03-13 05:03 編輯: 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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