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北方網 > 新聞中心 > 國內 > 國內要聞 正文

人大代表熱議:“舉證倒置”應否暫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實行以來,其中第8條“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耳熟能詳的“舉證倒置”,引起部分出席“兩會”的廣東團代表深深思考和爭議。

  廣東省人民醫院院長林曙光代表特就暫停一改過去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倒置”向大會提交了一份議案,並從五個方面爲自己進行了“辯護”。

  首先,“舉證倒置”嚴重違背了醫學科學特點。醫學通常稱爲“經驗科學”而非“實驗科學”,人類目前對絕大部分病如腫瘤、心血管等的病因基本不知,只能推測一些危險因素,在相當多的“過錯”、“事故”面前,醫生也一樣難以找出證據出來解釋自己無過錯。

  “舉證倒置”同時令醫患關係進一步惡化。司法解釋最重要的依據是:患者屬於“弱勢羣體”,醫務人員屬“強勢羣體”。林曙光認爲,這種劃分有失偏頗,醫患關係不是簡單的買賣關係,而應是同一條戰壕裏的戰友,一起去對付共同的敵人———疾病,強弱之分一開始即令醫患之間直接形成對立。

  “舉證倒置”還導致醫療衛生資源浪費。醫生爲使自己免遭起訴,便採取過度自我保護的措施,儘可能將醫療方案做得萬無一失,動不動就“大檢查”、“大處方”,加大了患者的經濟負擔。

  “舉證倒置”更影響了臨牀醫學的發展。臨牀醫學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整個醫療過程客觀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和變數,根據統計,我國臨牀誤診率目前爲30%,疑難病症誤診率達40%,爲此,醫務人員在“舉證倒置”面前儘量規避風險,危重疑難病人的手術被變相拒絕診治。在林曙光看來,醫療本身是一把“雙刃劍”,救命的另一面就是“殺人”,如果醫生治好病就是“菩薩”,沒治好就是傷害或犯罪,這對醫生絕對不公平;也使得醫生做事縮手縮腳,不敢大膽去創新,更不敢去挑戰高難度的手術和療法。眼下,處方中大量使用那些無明顯治療作用但也無明顯毒副作用的藥物,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在某種情況下,“舉證倒置”讓廣大患者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外還要蒙受巨大的肉體痛苦和精神折磨。

  對林曙光代表的上述說法,記者採訪了來自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的劉來平代表。劉來平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規定沒錯,不存在暫停不暫停的問題。法律的原則是兼顧社會公平照顧弱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要既無醫療知識又不瞭解醫療過程的患者來舉證,顯然有失公平,患者也決無這個能力。結合他本人親自處理過這一方面的案件,大多數醫療糾紛的源頭歸納起來有三:一是醫院管理上有漏洞,二是醫生素質過低,三是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至於因人類認知而引起的誤診事故,醫療鑑定也一般不會將其認定爲醫療事故。

  香港律師溫嘉旋代表的意見也支持了劉來平代表的觀點。他告訴記者,舉證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對於舉證,病人和醫院之間沒有第二個中間人,病人死了,醫療檔案在醫院那裏,家屬也不懂醫學知識,你叫他如何舉證?相對醫院,它就容易找到切入點。而且,照顧弱者往往是一個社會文明的象徵。

  在“舉證倒置”應否暫停的問題上,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陳舒代表則謹慎得多。她說,該規定公佈的時間還不長,執行當中存在問題在所難免,關鍵是既要保護患者的權利,又要有利於醫院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責任和義務,追求社會雙贏甚至多贏。人的特異性很複雜,千變萬化,每個人都不一樣,每個人每個時間段又不一樣,也就是說,醫療行爲跟一般的消費行爲相比更具特殊性,不能將其視同普通的消費者權益那樣去維權,即使醫生提供了知情權,病人也不一定能行使這個權力,制定法律時應考慮到這一點。

來源: 新華網  2003-03-16 08:41 編輯: 元冬維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