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十五項職權,其中第五項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