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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十五項職權,其中第五項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

來源: 新華網  2003-03-17 15:35 編輯: 樑宏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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