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張撿來的信用卡,憑一個錯得離譜的假簽名,竟然輕輕鬆鬆在兩家商場“刷卡”消費萬餘元。日前發生在上海的一起信用卡盜用事件,爲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問題敲響了警鐘。
消費者張先生是某銀行的信用卡用戶。不久前,張先生使用ATM機提取現鈔,最後卻忘了拿回自己的信用卡。3天后,張先生才匆匆忙忙趕到髮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不料,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張先生,他的信用卡3天裏已被盜用兩次,累計消費金額高達1萬元。
“盜用者在商場刷卡消費時,根本不需要提供密碼或者有效證件,僅憑一個簽名就能實現交易。更可氣的是,那個盜用者仿冒我的簽名時竟然還寫錯了!”張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國內不少商業銀行爲了簡化刷卡消費的手續,提高刷卡效率,紛紛廢除以往要求持卡人輸入信用卡密碼、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等規定,而只需要提供一個有效簽名即可。“所以,盜用者可以拿着撿來的信用卡,毫不費力地痛快消費。”
據介紹,根據髮卡機構制定的信用卡使用章程,持卡人拿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磁卡背面規定位置簽上自己的姓名。以後每次刷卡消費時,受理銀行卡的商戶會要求持卡人在結算單上簽名,而磁卡背面的簽名就是商場收銀員進行覈對、判斷真僞的主要依據。
“提供有效簽名是國際慣例,但在實際操作中也隱藏着不小的風險。”上海申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沈偉民表示,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僅憑一個簽名往往難以準確判斷持卡人身份的合法性,會給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機。此外,儘管銀行與特約商戶簽訂協議,必須認真核對簽名,但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並不盡如人意。盜用者在簽名時將張先生的名字前後顛倒,而兩家大商場的收銀員都“揮手放行”,就是最好的例證。
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我國的信用交易發展十分迅猛。以上海爲例,今年該市將新增可受理銀行卡的商戶5000家,POS機總量達到2.6萬臺,同時,住院就醫也將開展刷卡試點。但我國針對信用交易這一特殊交易方式的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目前惟一一部部門規章是1999年3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其中對於持卡人消費時是否必須提供密碼、有效身份證明或有效簽名等均無明確規定。
銀行專家因此提醒廣大持卡人,在當前相關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持卡人一旦發現信用卡遺失或失竊,應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掛失手續;除正式書面掛失外,銀行接到持卡人的電話掛失,也會先行凍結相關賬戶,最大限度減少持卡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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