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因在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中依法作證,而遭到涉案人的辱罵、滋擾。日前,打擊報復證人的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因爲使用集體宿舍樓的公用電話,奚某與李某發生矛盾,李某乘奚某不在家,將奚某家玻璃打碎,後二人發生打鬥。去年4月,李某把奚某告到法院。鄰居沈某給法院出示了書面材料,並依法出庭作證,證實是李某砸了奚家的玻璃,並和奚發生了打鬥。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奚某負有主要責任並賠償李某損失4790.54元。
讓沈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雖然李某拿出了法院判賠的醫藥費,但仍認爲沈某的證言對其產生了不良影響。此後,李某多次辱罵、滋擾沈某及其家人,甚至向沈某家人身上吐痰,還揚言要報復。
今年2月,李某在水房與沈某的女兒發生衝突,並將其右下頜打傷,沈某忍無可忍,遂向派出所報案。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以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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