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小姐對脫衣拍胸透百思不得其解
脫衣胸透案一審醫院勝訴
患者應更多注意自我保護
溫小姐對脫衣拍胸透百思不得其解
近日,本市首例患者告醫院侵犯隱私權案有了一審結果:朝陽區第二醫院醫生的行為並未構成侵權,駁回原告溫小姐的所有訴訟請求。但司法建議函認為,雖然判決駁回了原告溫小姐的訴訟請求,但醫院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審結果出來後,原告溫小姐表示沈默,記者隨即采訪了一些普通市民,面對這樣的審判,百姓也表示了不同看法。在記者的采訪中,男士都沒有被要求脫光衣服的經歷,王先生說,我不同意這樣的判決,檢查X光就一定要脫光衣服嗎?我檢查了很多次,從來沒有脫光過衣服,這就是侵權,醫生的行為值得質疑。而郭小姐則說,這樣的事情很難說清楚,然後問,男醫生還是女醫生,對患者做了什麼嗎?而張女士則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她認為溫小姐缺少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在得知要脫光衣服,而自己又不情願的情況下,應該先停止檢查,向院方或檢察機關提出疑義,也可以到其他醫院進行諮詢。在記者的采訪中了解到,醫院也遇到過這樣的問題,不少女士在B超檢查時竟穿連衣裙,遇到男醫生時非常為難,將裙子撩起來不行,如果從上邊脫也不妥當,檢查過的患者心裡有說不出的委屈,而有的患者乾脆放棄檢查。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很多時候是因為患者對醫院的檢查要求並不明確,程先生說,現在不都在提倡人性化服務嗎?醫院可以在檢查科室內,對患者所要接受的檢查及患者應做的配合行為使用張貼式的書面說明,或在另有需要的檢查項目檢查單上,做一些特別提示;改善就診條件,在檢查室內設置『一米線』,設置更衣室,如果病人的衣服不符合要求時,是不是可以提供一次性病服,來保護病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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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法解決服務的欠缺
這起意味深長的官司一直備受關注,這不僅是一個隱私權問題,更說明了醫患關系的絕對不平等。原告的一審敗訴並不是醫方的勝利,而是將這種不平等推向了更深的層次。在醫院裡和在法庭上,患者和原告都處於弱勢地位,患者接受醫療服務時的尷尬和糾紛,是因為醫方行為少有法律制度規范,患者打官司也就常常於法無據。所以此案的結果雖然很正常,但卻不只是患者的悲哀。
醫院缺乏基本的服務意識是因為無規可循。患者要不要脫衣,應該是基於醫療的客觀需要,而不應由各家醫院自行要求。醫療上不需要脫衣而醫生強行要求,肯定就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權利。權利是不分場合的,即使置身醫院,患者的基本權利也必須得到尊重。這包括患者的知情權和人格權,醫方作為服務者,更應滿足患者的權利,有義務對醫療行為作出必要解釋和忠告。本案中,法院對被告的辯護理由予以采信,認為原告當時未對醫生要求提出異議,醫方就沒有侵權。這就忽視了患者的權利和醫院的義務,忽視了醫患地位的不平等,在患者不知道脫衣是否是醫療需要時,她如何能夠提出異議呢?
醫患關系的不平等,首先是掌握醫療知識的不對稱。由於患者在醫療上的無知,就決定了他們只能處於被動服從地位。要有效保護患者的權利,就對醫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患者有無異議,醫方都要為服務對象考慮周全,都不能無視患者的權利。就診者有無異議,不能成為醫方免責的理由。
醫療服務中的種種問題,不是法律能夠解決的。即使上昇到法律層面,弱勢依然是弱勢,因為整個社會系統是一致的,法院只能根據現行法律依據來判斷,如果出現法律空白,弱者維權就變得格外艱難。真正的法治不僅是指法律制度和法院判決,更代表著正義、平等這些人文價值。因此,法院判決是有局限性的,有時候也是很無奈的,法律依據的不完善和滯後性限制了法治價值的充分實現。
這個案件的判決,讓我們看到了醫患關系的不平等反映在更多更深的層面。法院的司法建議起不了太大作用,要規范醫療服務,扭轉不正常的醫患地位,增強醫療人員的服務意識,還得依靠實質性的醫療改革,通過體制、制度來限制和監督醫方行為,保護患者的權利。潘鳳亮
有理有據
敗訴也是普法
備受各界關注的這起脫衣胸透案件被駁回訴訟請求,意味著作為原告的溫小姐敗訴。這起案件還不能說就此徹底畫上了句號,但該案目前的敗訴仍有其積極意義。在筆者看來,雖然此案一審敗訴,但通過溫小姐的敗訴,對她本人和其他人同樣都是一次普法教育。就包括溫小姐在內的所有主張隱私權的公民來說,哪些隱私權是首要必須予以維護的,哪些隱私權是次要的,需要有個較為清晰的界限。
溫小姐的敗訴,雖說讓醫院贏了官司,但並不等於說他們就沒有從中值得汲取教訓的地方。通過溫小姐主張的隱私權不受侵犯訴訟請求,無疑給醫務人員提了個醒:如何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尊重病人的隱私權,這是醫療文明、醫德風尚的內在要求,任何一家醫院、任何一個醫務人員都不能回避的問題。假如沒有患者的訴訟,也許不少醫生平時還意識不到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以至於出現類似於溫小姐在接受X光檢查時遇到的尷尬,男醫生對她大聲說:『把衣服脫了。』當她脫到只剩內衣時,醫生又要求其解掉胸罩。顯然,作為醫生,以一種居高臨下的口吻命令異性患者如何,全然不顧對方最基本的尊嚴。相信在經歷過這次官司後,至少朝陽區第二醫院的所有醫務人員都經受了一次名副其實的『普法教育』:不想到患者的合法權益,就是違法,就要砸醫院的牌子、毀自己的名聲。法院向朝陽區第二醫院發出的司法建議函,應該是普法教育的重點內容。
其實,溫小姐的敗訴不是敗在沒有事實上,而是法院找不到相關的法律依據。不能因為溫小姐的敗訴便嘲笑她,不能因為醫院的暫時勝訴便沾沾自喜,因為不論敗訴還是勝訴,都是普法的很好途徑,只有在訴訟中,纔能學到法律條文中所看不到的更多知識。劉海明
眾說紛紜
健康權比隱私權更重要
為了更好地診斷和治療,患者不應當對醫生主張隱私權,除非醫生使用不正當的方式或有不道德的想法。在患者就醫時,生命健康權應該比隱私權更為重要。如果承認前者比後者重要,則意味著在必要的時候適當犧牲自己的一些隱私權,為的是得到更多的生命健康權。這也是朝陽法院為什麼會駁回溫小姐訴訟請求的原因。
完善規定查堵漏洞
拍X光片是否要脫光上衣,北京沒有硬性規定,醫院自行要求。北京、同仁、協和以及朝陽四家醫院的要求不太一樣。只有同仁醫院有這方面的規定,還附加了具體的限制條件。由此不難看出,衛生部門應該有較為具體的規定,不能留下規則真空,引發不必要的司法糾紛。衛生部門應該馬上著手查堵漏洞,完善一些可能發生糾紛的規定,因為規定的完善也是逐步的。
他『脫』去了他的職業道德
《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醫生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只有當個人隱私權危害或妨礙公共安全或當事人生命健康權時,前者纔服從於後者。除此之外,患者的隱私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
患者不是簡單的由肉、血管、骨骼組成的醫學標本,而是個活生生的人。盡管醫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病人的治療,是對病人肉體的處理。但患者是作為一個完整的人的存在,是有尊嚴和隱私權的。我們應該清楚的是,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肉體的傷害更嚴重和持久。所以我想醫生應更尊重和體諒他們的心理感受。當然我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如果醫生是患者,那可以容忍自己做醫學標本來讓別人觀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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