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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告席上的王勇 |
1月30日,原中國信息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總部副總經理兼中國信息信託投資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經理王勇,因貪污10 0餘萬、挪用公款650萬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王勇今年36歲,大學畢業後來到中國信息信託投資公司工作。因其工作業績突出,晉升爲該公司深圳證券業務部經理、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經理、證券總部副總經理。
1998年1月,王勇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指令該部財務人員從帳外資金中提取港幣10萬元(摺合人民幣106850元),用於其個人購買美國友邦保險。1998年底,總公司在對深圳證券業務部進行例行審計時,發現了王勇用公款爲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事情,遂下發文件要求其退還保金。爲此,王勇再次指令財務人員從帳外資金中提取人民幣99046元,用於歸還保險費。
此外,王勇還於1998年6月至1999年4月,將中國信息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其管理的股票自營帳戶銷戶後,將該款帳戶資金中的公款人民幣85萬元轉入其個人的銀行帳戶,用於其個人的股票交易、購買住房等。2000年12月,他又採取電腦虛增可用資金的手段,將營業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人民幣650萬元轉入三個指定股票帳戶中,供他人進行個人股票交易使用,該款現已歸還。
王勇因案發被羈押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港幣10萬元、人民幣85萬元的犯罪事實,並揭發他人挪用公款的罪行,現已被司法機關查證屬實。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應數罪併罰。王勇被羈押後,能夠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罪行,且揭發他人犯罪已查證屬實,應認定有立功表現,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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