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上午9時30分,隨着法槌一聲清響,審判長唐豔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到庭。”6名身穿黃色囚服的被告人依次被帶入審判法庭。雖然經歷了6個月的羈押生活,但被告人的氣色看起來並不差,只是全都面無表情,眼神中透露出些許憂傷和痛苦。
按照法律程序,審判長首先覈對被告人身份,並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詢問是否申請回避。6名被告人沒有提出迴避申請。
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在宣讀起訴書的過程中,被告人吳斌拿出了準備好的幾頁紙,一邊聽一邊作着記錄。被告人宋濤在起訴書副本上圈圈點點做着標記。身材瘦小的被告人肖先素一直低着頭,微彎着腰靠在椅背上。能容納300餘人的旁聽席鴉雀無聲。
起訴書宣讀完畢後,審判長命值庭法警將王建東等5名被告人帶出法庭,開始對第一被告人吳斌進行單獨詢問。
“被告人吳斌,你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有無異議?”
“有。”吳斌大聲回答。他在回答公訴方訊問和辯護人的詢問時認爲,鑽具組合由定向井服務中心負責,自己無權決定卸下回壓閥。2003年12月21、22日的班前會,他沒有參加是因爲有其他工作要做。得知回壓閥被卸下後,井隊的技術員告訴他已向上級彙報。井噴後,他曾多次提出放噴點火。
被告人王建東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也有異議。他說,按照設計書的要求,QDT無線隨鑽測斜儀本身不需要安裝回壓閥。在回答吳斌的辯護人的提問時,他說,卸下回壓閥的決定權在鑽井隊,而非自己所在的定向井服務中心。在回答被告人宋濤的辯護人的提問時,他說,鑽井隊有權拒絕他提出的鑽具組合方案。
被告人宋濤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並表示無論法庭對他作出什麼判決他都接受。他說,卸下回壓閥是由王建東提出,他來執行的。他無權拒絕王建東的指令。在回答王建東的辯護人提出的,對王建東不嚴格執行鑽具要始終安裝回壓閥的規定爲什麼不拒絕不反對時,宋濤表示無法回答。
被告人吳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內容有異議,他說,在得知井噴失控的消息後,他曾要求有關人員搞清現場情況,注意井場周圍硫化氫的含量,並在趕往井場的途中和到達後,對現場踏勘作出了要求。在回答公訴機關《應急工作手冊》中應急指揮中心主任的職責是什麼時,他表示記不清了。他還說,倉促點火可能造成毀井的危險。
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均表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兩人表示,不知道井隊作出的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的規定。
下午4時,審判長宣佈休庭。10分鐘後,審判長宣佈再次開庭,6名被告人被帶進法庭,公訴人就案件事實和責任認定開始出示證據。據介紹,僅出示證據就需要10個小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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