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檢察機關對“12·23”天然氣井噴事故案6名被告的指控如下:
王建東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在監測鑽井作業時,地面監測儀突然接收不到安裝在井下的Sperry Sun無線隨鑽測斜儀發出的信號。身爲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的被告人王建東在重新制定鑽具組合時,不嚴格執行在鑽柱上始終安裝鑽具內防噴工具回壓閥的規章制度,忽視回壓閥在鑽井安全中的重要性,違章決定卸下原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其行爲是導致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宋濤被告人宋濤是鑽井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明知王建東的決定違反規定卻沒有表示異議,並且按照王的決定指令他人填寫了作業計劃書並宣佈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其行爲是導致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吳斌身爲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被告人吳斌,未按規定參加班前會和審查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在補籤22日的班報表時,吳斌發現回壓閥被卸的嚴重違章行爲後,既沒立即整改,又不及時報告,使得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發生後,吳斌沒有按照規定安排專人監視井口的噴勢情況,檢測空氣中硫化氫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確定點火時機、控制有害氣體進一步擴散的相關資料和數據。
向一明23日凌晨,被告人向一明在帶領工人進行起鑽作業時,違反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的規定,起出6柱鑽桿才灌注一次鑽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這是產生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之一。
肖先素身爲錄井員的被告人肖先素,負有監測起鑽柱數和鑽井液灌入量的職責,因工作疏忽,沒有及時發現向一明等的嚴重違章行爲,在發現後也沒有履行職責立即報告當班司鑽,致使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吳華被告人吳華在主任工程師請示點火時,以現場情況不明不同意點火,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人員查明現場情況。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彙報後,仍違反規定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被告人吳華違反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延誤了點火讓有害氣體充分燃燒的時機,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並進一步擴散,是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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