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時30分—15時30分:示證質證階段】
在結束公訴方長達15小時的示證質證後,昨日上午9時30分,審判長唐燕宣佈“川東北氣礦12·23特大井噴事故”案進入第三天的開庭程序,包括法庭辯論在內的所有庭審內容在將這一天之內完成。
休閒遊戲一網打盡工作與生活如何大不同中國報刊廣告推介年會新浪會員登錄UC聊天
待6名被告人被法警帶至現場坐下後,審判長唐燕向第一被告人吳斌詢問是否有證據需要出示,吳斌回答說“沒有”;審判長轉而向其辯護律師詢問相同問題,後者清了清嗓子,拉開了昨日庭審中“辯方舉證”環節的序幕。
●9時30至10時10分,吳斌辯護人示證。
辯護人對“公訴書”中證物證明觀點爲羅家16H井預計日產量爲100萬立方米,而實際產量遠超此數,大約在500-600萬立方米,這樣的錯誤預計令後期作業中出現了多個變數,井場現有設備無法適應如此巨量氣礦的開採及防噴;回壓閥的防噴技術尚有爭議;無法派人監視井口是因爲毒氣過濃而設備不到位所致,且在搶險救援中吳斌有重大立功表現。
●10時10分至11時10分。王建東辯護人示證。
證人被傳喚出庭作證,證詞主要證明王建東所在的鑽採工藝技術研究院鑽井工藝研究所定向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鑽採院定向井中心”)與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處於協作的平級關係,同屬四川省石油管理局下屬單位,主要職責是控制井眼軌跡,以確保鑽井質量。辯護人出示的證據主要證明回壓閥是以當時所用設備需要而決定是否安裝的,而不是防止井噴發生時的“保險”。
●11時10分至11時27分,宋濤辯護人示證。
辯護人示證證明當時任鑽井隊井控管理人員,無權過問鑽採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師王建東的決定是否合理。
●11時27分至13時30分。吳華辯護人示證。
辯護人證據主要證明“井噴失控後沒有點火的先例,在當時的情況下點火可能造成具有嚴重後果的大爆炸”,以及“吳華當時指派了人員嚴密觀察井噴情況”。
13時3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14時13分再次開庭,之後向一明與肖先素的辯護人依次示證。6名被告辯護律師所示證據主要爲證人證言,相關法規制度,井噴技術標準等等。在辯方示證階段,公訴方當庭對辯方律師所出具的證據依次進行了相關質疑。6名被告均表示無證據舉示。
【15時30分:法庭辯論階段】
公訴方:6被告犯罪行爲特別惡劣
15時30分,審判長宣佈庭審進入控辯雙方辯論階段,首先由公訴方陳述指控觀點。
公訴人稱,6名被告人的行爲均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本質特徵。“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客觀危險性最大的一類犯罪,犯罪行爲一經實施,正常生活秩序將遭到嚴重破壞,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吳斌與吳華身爲企業管理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和直接指揮搶險作業中,忽視生產安全,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分別對井噴失控及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王建東、宋濤身爲企業技術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產安全,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爲企業職工,忽視生產安全,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產生溢流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上述6名被人的行爲,造成了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6432.31萬元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漠視安全,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公訴人強調。在談及12·23井噴留給人們的警示時,公訴人呼籲企事業單位安全警鐘必須長鳴,建立高危作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確保公衆的知情權。15時57分,公訴人陳述完畢。進入被告人自我辯護與律師辯護階段,法庭採取被告與各自辯護人先後陳述辯護觀點的形式。
吳斌辯護人:“第一被告”指控不成立
辯護人稱,日產量100萬立方米的氣井居然在事後證明日產量爲500-600萬立方米,如此盛產的高含硫水平井是國內十分罕見。而有關專家對氣井產能產量的預測偏差,一下子讓井場現有的鑽井工藝設備顯得落後不堪,無法承擔開採任務。而井場的技術規範與管理制度不成熟,井噴防噴工藝與技術的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準確預報井噴,這纔是導致井噴失控的根本原因。與之相比,吳斌存在的違章行爲只是次要原因,將其列爲“第一被告”的指控沒有依據;而鑽井隊、定向井中心、地質服務公司處於平行關係,吳斌無權過問卸下回壓閥的定向井中心的決定。綜上所述,辯護人提請法庭對吳斌從輕處罰。
王建東辯護人:搞清楚回壓閥的作用
辯護人在法庭上對公訴方的指控提出了兩點質疑。一是“卸下回壓閥”這一行爲在井噴及井噴失控中的影響有多大?按照辯護人觀點,井下溢流纔是導致井噴的直接原因,而在責任劃分上,沒有及時發現地下溢流現象的人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這是起鑽過程中一系列的違章行爲共同導致的。二是“卸下回壓閥”是否就算違規?對此,辯護人表示目前沒有人能在這個問題上給出一個肯定的結論,希望法庭能就此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因爲庭審還在繼續,稿件未完)本報重慶專電特派記者劉宇
[開縣井噴6責任人過堂追蹤·庭審插曲]
控辯雙方:立功者應從輕處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示證質證階段就已經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較量,往往是一方提出證據,另一方則指出此證的不足與疑點。但在一個問日上控辯雙方意見一致:雙方均請求法庭在量刑時,酌情考慮部分被告人在井噴發生後搶險救援中的立功表現。
被告人吳斌在井噴事故發生後,在有高含量硫化氫氣體的惡劣環境下,與同事一道不顧生命危險,先後三次進入井噴危險區域搜救疏散了200餘名羣衆;放噴點火後,他又想起井噴點周圍放有17瓶裝滿氧氣的氧氣罐與大量柴油,在體力幾近透支的情況下親自搶運易燃易爆物品,最後吳斌也因硫化氫中毒而被送往醫院。
而被告人吳華在接到井噴消息趕赴現場的過程中出車禍受傷,仍負傷前往,在40個小時沒有閤眼的情況下組織搶險搜救工作。控辯雙方認爲,對二被告人的上述行應給予充分肯定,並提請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井噴”案編外話題:律師權益
在被告人和辯護人示證質證階段,向一明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到,他曾經向公訴方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獲取一份證據材料,但遭到對方拒絕。隨後,他又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但在上級允許的前提下,第二分院至今也沒有提供。這位辯護律師認爲,這說明律師執業環境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就此,公訴人當庭反駁稱,檢查機關在得到律師申請後,必須認爲其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方可向其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