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把“代表”頭銜當“尚方寶劍”卻不幹事的代表,選民應可以提出罷免。日前,全國人大調研組在廣東就《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修改徵求意見,廣東地區的人大代表相繼建議,完善罷免不稱職代表的啓動程序,同時允許被選舉人進行競選宣傳。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交全國人大進行初審,在提交二審前,全國人大於本月20日到廣東進行立法調研。連日來,調研組先後走訪了省人大、廣州、深圳、東莞等地人大,徵求修改意見。在調研過程中,對於修正案擬規定的,對於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原選區十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提出罷免要求。那麼什麼情況下,選民可以提出罷免呢?對此,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委有關人士建議,增加“罷免人大代表”的法規實施細則,並且規定:代表當選後如發現有違法、違紀、犯罪行爲,或者嚴重瀆職,選民可立即提出罷免。如果尚未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可由選區或選舉單位表決撤消其當選資格;如果是一般性工作失誤或履行代表職責問題,需經一年以後,纔可聯名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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