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近日出臺。這部法規由國務院信息辦委託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部分專家成立課題組起草。昨天,本報記者專訪了該課題組組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
信息泄露之煩惱 完全成了“透明人”
剛一買房、生孩子,商家就會“及時”出現招徠生意
“我覺得,我的任何信息幾乎都有人知道,毫無隱私可言,彷彿自己是個‘透明人’。”做IT工作的許先生近日特別感慨。“我前幾個月找工作,並沒有投過幾次簡歷,但有數不清的公司給我打電話。剛剛買了房子,鑰匙還沒到手,就有不少建材廠商、搬家公司給我打電話,問我要不要買傢俱、建材。我愛人去年剛生完孩子,孩子還沒接回家,數不清的嬰兒用品的廣告就寄到家裏了。現在,我們公司老闆要在辦公室裏安裝攝像頭,監視我們的工作情況。我真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在我們的傳統中,個人權利往往被忽視,因此造成了個人信息被惡意侵害的情況屢屢發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說,有的學校以防範考試作弊、加強校內管理爲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以至於學生的一舉一動盡在其監控之內。個別地方在製作各種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電子卡時,收集的個人信息有的多達100多項,存在嚴重濫用的危險。
針對信息化社會出現後帶來的問題,國務院信息辦要求加快國家信息化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國家信息化立法”的重要部分。周漢華說,從2003年開始起草的該法專家建議稿目前已經完成,現已遞交國務院信息辦,馬上將進入立法階段。由於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周漢華認爲這部法律最終出臺“不會用太久時間”。
信息保護之範圍 不只保護個人隱私
手機號、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都屬保護法保護之列
提到個人信息保護,人們往往會想到保護隱私。周漢華說,《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保護的範圍不僅僅是公民個人隱私。“從現行法律上來說,原來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只是民法通則中作爲保護名譽權的一部分。成文法律中現在甚至沒有隱私權這個概念。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個人信息範圍大於隱私。比如說,你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你的醫藥檔案、你的職業情況等等,這些也許夠不上隱私,但都屬於這部法律保護的範圍。比如你把個人簡歷交給應聘公司,對方就有義務給你保管個人信息。如果對方讓其他人得知了你的這些信息,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方就是違法。”
另外,在公共場所能不能隨意安裝攝像頭、對於偷拍偷錄行爲怎麼界定等等,這部法律都做了規範。
信息保護之措施 保護重在事前干預
“個人信息保護辦公室”將從源頭上規範個人信息採集
周漢華認爲,《個人信息保護法》一方面需要保護個人權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正常的信息流動。一方面要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必須要考慮到必要的社會管理監督。“如何平衡兩者的利益關係,這是目前的重點。”
周漢華說,以前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方式,往往只有當侵害事實發生之後,被侵害者只能通過打官司,要求侵權者賠償。現在,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僅是事後的保護,還包括事前的干預。
在很多國家中,個人信息保護往往會引入事先管制機構。比如成立“個人信息保護辦公室”,政府機關要有事前的干預。周漢華表示,該法出臺之後,我國也會成立專門的機構,對於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的主體、目的、收集手段等等進行審覈,從源頭上規範這一行爲。比如有的學校要求安裝攝像頭,要把用途等報給該辦公室,經審覈之後才能安裝。
信息泄露之懲罰 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在國外侵害個人信息可能會判2至3年刑
按照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譽權只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對方告上法庭後纔會承擔民事責任。周漢華說,當《個人信息保護法》一旦正式出臺,侵害他人信息,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是刑事責任。
在國外,發生侵害個人信息的情況,如果構成犯罪,根據情況嚴重性,有可能會判2至3年刑。周漢華說,我國怎麼承擔刑事責任,要援引刑法通則的一些具體要求。國外的做法很有可能會成爲我們的借鑑。
●鏈接·釋疑
新聞媒體偷拍算不算信息侵害
如果《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媒體的偷拍偷錄行爲是不是算作對他人信息的侵害?
周漢華說,在很多國家,媒體在信息採集方面往往獲得了與國家安全機關一樣的權力。在我國雖然並沒有直接規定,但新聞媒體在採集信息的權力上,原則上會比普通公民大得多。
●鏈接·意義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國際貿易
周漢華表示,在我國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肯定能夠大大促進信息共享與自由流動。
在國際舞臺上,個人信息保護有可能成爲某種新的貿易壁壘。實際上,這種趨勢已經非常明顯並且會進一步加速。歐盟以及其他國家完全有可能根據對第三國個人信息保護水平的判斷,對個人信息的跨國流動做出單方面的限制,進而影響到整個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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