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開區強化了對城管執法隊伍的監管職責,若經發現覈實有人在公共場所新建違法建築而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拆除的,所管轄區域綜合執法中隊長將受到停職甚至撤職處分。昨日,南開區綜合執法大隊出臺《關於對支幹道路、公共場所新建違法建築實行追究領導責任問責制的規定》,並從今日起施行。
按照該規定,南開區各綜合執法中隊必須在限期內拆除管界支幹道路、公共場所的違法建築(棚亭、磚混),未在限期內拆除的,區綜合執法大隊經覈實後對中隊長進行經濟處罰(扣除3個月職務補貼和執法補助);有人在支幹道路、公共場所新建違法建築,而執法人員未制止或僅對執法相對人進行處罰的,經查實後對中隊長進行行政警告處分處理;有人在重點部位、地區亂建築,未進行有效制止和拆除的,或中隊對所管轄區監控不力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中隊長給予停職檢查或撤消職務處理。
南開區綜合執法大隊爲給羣衆創造良好的生活創業環境,積極接受媒體監督,讀者發現違法建築後可舉報,經覈實後將對中隊長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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