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業機密被泄露失業領不到經濟補償金、違約被罰款等這些在職場中屢見不鮮的事件,過去因爲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導致紛爭不斷,從即日起企業和職員大可不必爲此煩心了。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關於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就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勞動合同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從即日起執行。
競業禁止期間可領經濟補償金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爲:勞動者被競業禁止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不低於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標準的二分之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月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水平。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違約支付違約金有標準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指違約行爲發生前十二個月勞動者月平均工資。
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該給多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爲: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就業補助金,最高不超過六個月。就業補助金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與因生產經營性下崗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不得低於解除勞動合同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協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