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前日從廣東平遠縣紀委獲悉,該縣近日出臺了《關於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的暫行規定》,要求全縣各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和中層崗位負責人必須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該《規定》要求,報告人應將七個方面的個人重大事項向組織報告:一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或買賣住宅、商品房、門店,購買小汽車、出租門店等情況。二是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等辦理情況。三是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和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以及子女出國留學的情況。四是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五是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六是配偶、子女從事經商辦企業的情況。七是本人認爲應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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