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霍豔華):“家教”勞務屬於教師的課外勞務,收入具有一定隱蔽性,因此“家教”勞務收入的漏稅現象十分嚴重。爲此,民進天津市委在天津市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提出《關於對“家教”勞務收入稅收監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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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組討論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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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8條第4款規定:“勞務報酬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委員們建議,我國法律對於講學是納入勞務所得的範疇的,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做法:完善相關的法規和規定,對“講學”二字範圍進行細化,使“家教”勞務報酬的徵稅做到有法可依;設立“家教”補習的申報或備案制度,明確其納稅義務,並對漏稅應負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對課外從事兼職活動的教師或其他從事教學活動的教師資格予以規定,對於故意規避法律的行爲進行監管,尤其對於不依法納稅的行爲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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