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光明”是浙江的一個著名商標,“大光明眼鏡”同時還是浙江省知名商號。然而,浙江17家來自各地的“大光明”眼鏡企業,日前聯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對“大光明”註冊商標的擁有權及“浙江省知名商號”的稱號。
商標搶注引發“大光明”之爭
據瞭解,“大光明”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解放後,全國各地陸續成立“大光明”字號的眼鏡店,粗略統計,當時僅在浙江,叫“大光明”的眼鏡店就有幾十家之多。由於1993年以前的《商標法》未對服務項目進行保護,所以全國的“大光明”眼鏡店各自經營發展,彼此相安無事。
2001年,當時的杭州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的前身)向工商部門申請“大光明”商標並獲准,2002年又獲得“大光明眼鏡”註冊商標。2003年1月,“大光明”商標被評爲浙江省知名商標,2004年,“大光明眼鏡”被評爲浙江省知名商號。之後,浙江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大光明”,侵害其知識產權爲由,向杭州蕭山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等眼鏡店發函,要求這些企業停止“大光明”作爲企業名稱、字號使用,同時向浙江省工商局提出請示,要求撤銷這些企業使用的“大光明”名稱、字號。針對上述說法,記者幾次與浙江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聯繫,但均遭謝絕。
杭州蕭山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負責人吳雪峯說,直到此時他才驚訝地得知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已向國家商標局覈准註冊了“大光明”商標。紹興大光明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卓明認爲,“大光明”幾乎就是全國眼鏡行業的代名詞,能成爲眼鏡業的金字招牌,其中凝聚了幾代人的辛勤勞動和血汗,並非哪個企業一家之功。他說,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利用廣大“大光明”的疏忽和法規的漏洞,實際上侵犯的是其他“大光明”眼鏡企業的根本利益。
這17家“大光明”眼鏡企業認爲,“大光明”作爲具有百餘年曆史的商號,其商業信譽及商業價值爲全國衆多大光明企業逐步創立,應爲全國衆多大光明企業共有,而不應爲其中一家所獨佔。浙江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作爲全國上千家冠有“大光明”商號的企業之一,將“大光明”商標註冊專用,並禁止其他大光明企業繼續使用“大光明”商號,侵犯了其他大光明企業的合法權利,其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註冊不當,應當撤銷其對“大光明”註冊商標的擁有權。
老字號爲何頻遭知識產權難題
有關人士介紹,“大光明”之爭其實只是衆多商標與字號(商號)糾紛的冰山一角。近年來,關於商標與字號的糾紛層出不窮,包括許多耳熟能詳的“老字號”,如“張小泉”、“金華火腿”、“同仁堂”等大都有着相似的經歷,商標與商號的權利衝突成爲當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尷尬話題。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商號和商標實行了分別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即商標由《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範,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統一註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包括服務),在全國範圍內只能有一個主體擁有相同或相近似的註冊商標;企業名稱則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以規範,實行分級登記和屬地登記制度,國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均是登記機關,由地方登記的企業,在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內享有名稱專用權。
有關法律人士介紹,由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對企業名稱登記實行在先註冊原則,即申請企業名稱不得侵犯在先註冊的企業名稱權,但企業名稱登記時並不關注在先註冊的其他權利,比如商標權,而在商標審查中也沒有將企業商號作爲在先權利加以審查。這一弊端導致大量企業名稱權與註冊商標權產生衝突,或將他人商標登記爲企業名稱,或將他人商號註冊爲商標加以使用,“正是由於立法上的欠缺,使許多知名商標字號被捲入到無休止的糾紛之中。”該人士說,緩解這種現狀的根本出路則在於從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
針對本案,浙江南方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軍介紹,我國法律對老字號並沒有相應的保護條款,誰對老字號商標的註冊申請能夠獲批,應當在於他是否是該老字號純粹的歷史繼承人。“大光明”中可能誰也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純粹的歷史繼承人,那麼就要看證據顯示誰使用在先。目前,雙方正在等待有關部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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