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頻上書暴露出我國當前法治建設進程中的種種缺憾
公民上書人大,這是近幾年中國政治和社會生活中頻繁出現的一種現象。從2003年五位法學教授上書人大爲孫志剛吶喊,啓動對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的特別調查開始,在短短三年多時間裏,僅有報道的公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就有十五件之多,主要內容涉及戶籍制度、暫住證制度、強制婚檢、公路收費、養路費徵收、對造假者懲罰性賠償、航空旅客傷亡賠償標準、業主自治、保護虛擬財產、消除歧視就業、涉黃示衆等諸多方面。
應當說,公民頻頻上書全國人大,就立法缺陷、法律漏洞及司法執法問題,提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進行違法審查,以期彌補法律之不足,制止和糾正司法執法之偏差,這是現代公民主體意識增強的重要表現,也是公民崇尚法治、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的具體行動,它是中國法治進步的必然結果,也是不可缺少的羣衆基礎。我們應當爲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權利意識的提升感到欣慰和高興。
然而,從法治建設的整體狀況看,公民頻頻上書人大並非全是喜事,其背後也隱含着不容忽視的嚴重問題,暴露出我國當前法治建設進程中的種種缺憾。
首先,這暴露了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備案審查機制的缺陷。按照憲法、立法法及有關規則的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有關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制定後,均應當履行備案程序,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進行備案。“兩高”發佈的司法解釋也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嚴格來講,備案過程其實也是對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司法解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過程。讓人不解的是,許多“禿頭蝨子”式的矛盾和衝突都不能在備案過程中得到解決和糾正,凸顯了備案審查程序的虛置。
其次,暴露了法律實施反饋機制的的缺陷。按照規定,行政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行政管理、執行法律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發現法律內部的矛盾、衝突和漏洞,均應當依據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進行裁決,而事實上法律內部的諸多問題卻很少在這個過程中被發現,並積極上報得到妥善解決,這不能不說是反饋機制的一大遺憾。
另外,我國缺乏對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審查制度,使得全部法律矛盾、衝突和漏洞問題都不得不追根溯源式地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決,客觀上造成了公民關於法律法規缺陷的問題投訴無門;要解決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儘管它不必然引起審查程序,也可能石沉大海,永無音信。
看來,要徹底改變公民頻頻上書人大的特有現象,必須健全監督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增加公民權利救濟途徑,讓公民不上書也能有效解決問題。
(作者爲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
我要辯論
正
“慣性歧視,應該改一改了”
辯論者:池墨男 職員
在人身損害事故中,受到損害的一方處於絕對的弱勢。在身體受到傷害後無法“恢復原貌”的情況下,只能苟求對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安慰一下受傷的心靈。然而,在賠償中,作爲公正化身的人民法院,在對賠償問題的解釋中,仍然將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視爲“一國兩制”,農村居民獲得賠償的數額遠遠低於城市居民,再次上演了“同命不同價”的歧視悲劇。
顯然,作爲“局外人”最高法院,並沒有將自己“置身度外”,在制定解釋的時候,而是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強勢思維,對農村居民進行“壓價”,這是對弱勢羣體的一種慣性歧視。人身損害賠償不是強者的施捨,而是強者對弱者的補償,最高法院這種慣性歧視思維,應該改一改了。
反
“同命不同價是對個體生命的尊重”
辯論者:梅廣男 職員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農村居民賠償標準的數額和城市居民有一定的距離,從表象上看似乎違背了生命權的平等,但實際上恰恰是體現出了對每一個體生命權的尊重。
對受害人的經濟或物資賠償,應該包含這樣兩個部分:即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前者,由於涉及到受害人生活地區在收入、消費等方面存在現實差距,就應該實事求是地參照受害人餘年可得收益予以賠償,如果讓生活在消費水平相對高一些的城市人與農村人享受同樣的賠償標準,這顯然不公平。而對後者,因爲是屬於精神損失賠償的範疇,則必須遵循生命權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城鄉戶籍,對受害人以統一的標準進行賠償,不能因人而異,搞兩套標準另眼看待。
將這兩部分的賠償加在一起,理所當然地會在賠償總額上出現城市人和農村人存在一定距離的事實,這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無可厚非。
中
“律師上書呼喚司法審查機制”
辯論者:葉雷28歲高校職員
律師、公民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相關法規進行審查並不是第一次了,大多數時候都是不了了之,很少有人能夠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回覆,即使有可能也要等到幾個月後甚至幾年之後了。根據各國慣例,公民有要求進行法規審查的權利,我國《立法法》沒有禁止公民的這種權利,實際上是默許了公民的這種權利,也就是說只要一個公民主觀認爲某部法規違法或違憲,就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然而,我國《立法法》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對公民建議給予答覆。西方有些國家設立了專門的憲法法院來處理公民的審查申請,隨着我國公民上書的不斷增多,我們呼喚建立我國自己的司法審查機制。
街頭超級訪問
“同命不同價”到底該不該?
鄭光生
43歲
梅州人
的士司機
我不支持“同命不同價”。法律應體現人人平等的原則,刑事案件的判決上人人平等,民事賠償方面也應人人平等。不論受害人是平民百姓還是億萬富翁,當他們受到人身損害時得到的賠償應是一樣的。“同命不同價”容易滋生腐敗,容易導致法律在操作上的偏差。
胡小姐
25歲
湖北人
白領
既然認爲“同命不同價”現象不合理,周玉忠律師對此提出質疑,他的做法應該得到支持。不過,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區別,農村的年輕人往往有兄弟或姐妹與他共同承擔贍養父輩的責任,而城鎮的年輕人往往是獨生子女,獨自肩負着贍養父母的重擔,加之兩地生活成本也有所區別,從這些角度出發,“同命不同價”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吳容福
73歲
廣州人
退休幹部
贊成周玉忠律師的做法。支持“同命應同價”,因爲命重要過金錢。
馮先生
28歲
廣州人
律師
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來看,賠償標準的差異的確體現了我國城鄉居民“同命不同價”的法律“待遇”,這也折射出城鄉差別制度在我國根深蒂固的一面。人類生命無貴賤貧富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全世界深得人心。而我國這種以戶籍身份對公民區別對待已不合時宜。司法救濟作爲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應以公平正義爲人民把好關。法有良法、惡法之分,如果法律是輕視人類生命人身權、平等權等權利的,實爲惡法,理應廢止。在我國正大力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這種城鄉差別的制度應首先從法律上廢除。
李曉升
31歲
汕尾人
業務員
支持周律師的做法,他是在爲爭取人人平等而努力。“同命不同價”觀點與人人平等的原則相牴觸。大家都是公民,生命一樣可貴,不能出現有人賠付額高有人賠付額低的現象。如果一名貧困的農民受到人身損害後得到的賠付少,那麼他家裏可能會因此變得更加窮困。對不同年齡的受害者賠付有所區別可以接受。但以身份來區別賠付多少就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劉曄
25歲
湖北人
汽車工程師
支持周玉忠律師的做法,因爲法律規定人人平等。但我也覺得“同命不同價”有一定的道理。社會上每個人確實是平等的,賠付額多少隻是體現個人價值的不同,賠付的數額是否相同不完全是人與人之間是否平等的根據。一位科學家與一位行乞者成爲受害人時從而引起的社會損失與家庭損失就確實有很大區別。
何鵬輝
19歲
佛山人
大學生
周玉忠律師的行爲是在試圖維護法律的平等性,應該得到支持。世上每個人,不管他的身份有什麼不同,他本質上都只是一個自然人,所以在法律保護上每個人都具有平等性,法律在制定時應體現人人平等的原則。當一個科學家與一個行乞者同時成爲受害人需要得到賠付時,不能單單放大科學家的價值而忽視行乞者對社會的意義。在社會屬性上,科學家與行乞者都是平等的,不能因爲受害人的職業身份的不同從而造成法律對他們的保護之間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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