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交管局瞭解到,交通參與者常因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近詞語概念把握不準,不清楚具體條款適用條件,不瞭解條款立法本意而對交管部門執法提出質疑。爲此,交管局有關法制負責人就常易產生歧義詞語概念做出瞭解釋。
停放與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停放是指車輛在規定地方或劃有停車泊位處存放,駕駛人可離開車輛;停車是指暫時性停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臨時停車做出規定,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裝卸貨物、上下人及影響通行應立即駛離;《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違反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交管部門將把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地點或指定地點停放。
讓行與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減速慢行,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控制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應避讓。讓行、避讓雖都是“讓”,卻涉及着誰有優先通行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停車讓行,此時行人有優先通行權,這又分爲有人行橫道還有交通信號燈時,機動車應遵守交通信號,行人在人行橫道通過,機動車應注意行人安全;如僅有人行橫道標線無交通信號燈,行人一直具有優先通行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有行人須停車讓行。避讓是無交通信號路段機動車與行人路權的分配,即無交通信號路段的行人通過機動車行駛空間不能取得優先通行權利,機動車也無讓行義務。但如機動車發現行人橫過道路應避讓行人。可見,讓行是義務主體應盡的義務,避讓是權利主體應注意的責任。
限制與管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權交管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可對車輛、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還規定遇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可實行交通管制。
限制通行是從更科學和規範角度,從宏觀研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公民通行權利在一定程度、一定規模或一定時間內被限制。它可特定車輛、人員、特定路口、路段,採取疏導、限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而交通管制是在某一特定區域實行鍼對所有交通參與者採取的全方位緊急交管措施,意味着對公民通行權利無條件的限制或拒絕。
限制與管制雖是交管措施,但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限制通行交通違法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而違反交通管制強行通行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處15日以下拘留。
支付與墊付
支付與墊付爲資金付出的不同涵義。支付爲特定義務主體應承擔道義或法律規定的責任。如民事有侵權後果,侵權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用付出資金形式賠償受害人損失。墊付是暫時替人付出,它是自行約定或法律設定義務,臨時替代有賠償義務主體付出一定數額資金,並在適當時機追回墊付資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受傷人員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當事人一方逃逸、搶救費用超出責任限額、未參加交強險等,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墊付。
支付與墊付,從《道路交通安全法》角度都是由保險公司拿出部分資金給醫療部門用於搶救費用。區別是,前者是付出,不存在收回;後者是臨時性付出,事後依法追回所付資金。
僞造與變造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僞造、變造或使用僞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使用其他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設定了嚴厲的懲罰。
僞造爲原本沒有而完全編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變造爲將不合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改造成合格或將其它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改造成本車牌證、標誌。有的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本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私自制作,此違反了號牌、證照管理規定且私自制作應按變造號牌、行駛證、駕駛證予以處罰,私自制作號牌、行駛證、駕駛證予以收繳。
拼裝與改裝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結構、構造或特徵;還規定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應依法處罰。
拼裝是指使用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盤、變速器、前後橋、車架及其它零配件組裝機動車。改裝是指更變已登記機動車結構、構造或特徵。因性質不同,前者拼裝車輛,沒收非法生產、銷售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已上路行駛車輛強制予以解體報廢。而改裝車輛,除對生產、銷售行爲予以處罰外,車輛應恢復已登記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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