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王琪 袁媛):因委託小叔子在外地購房,一女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弟媳銀行卡中轉入17萬元。而後,弟媳竟故意將該卡掛失作廢,將17萬元擅自取走,並稱該款系其夫婦的共同財產。妯娌二人爲此成訟。根據銀行業務憑條及相關證據,日前,河東法院認定訴爭的17萬元系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弟媳如數返還。
蘇某訴稱,她與杜某系妯娌關係。去年9月6日,蘇某委託杜某之夫赴陝西省西安市辦理購房事宜,9月11日,杜某也赴西安協助辦理此事。9月12日,蘇某委託他人到儲蓄所從自己的農行銀行卡中取走17萬元,同時存入杜某名下銀行卡中。同年10月6日,杜某明知該銀行卡在其丈夫手中,竟隱瞞真相將該卡掛失作廢,於當日擅自將卡中17萬元取走,非法佔有。
庭審中,被告杜某辯稱,訴爭款項不屬於蘇某所有,也不是由蘇某銀行卡中轉入杜某卡內的,而是杜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同意蘇某訴訟請求。
經開庭審理及審覈證據,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委託被告之夫在外地購房,並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銀行卡中轉入17萬元。現被告之夫並未給原告購房,原告要求確認該筆錢款是原告所有並要求被告返還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所述該筆錢款是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並且原告不能證實被告名下銀行卡中的17萬元就是原告農行銀行卡中轉出的17萬元一節,法院分析認爲,通過原告提交及原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看出,從原告名下轉出的17萬元和被告名下轉入的17萬元這兩筆銀行業務均是在同一儲蓄所辦理,並且辦理該兩筆業務時的銀行業務憑條的序號是相連的,即該兩筆交易中間並沒有其他銀行業務。再有從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2006年9月12日被告名下銀行卡中以轉賬的交易方式轉入17萬元,並且交易說明欄中爲“轉入”字樣,而如果是現金存入則交易說明欄中應爲“存現”。同時,被告在案件審理中未能證明其名下卡中的17萬元是由其他方式在同一時間轉入該卡的。據此,被告的答辯理由,不予採信。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被告掛失起至本判決執行時止的利息一節,由於該筆錢款是原告委託被告之夫購房所用,其將該筆錢款轉入被告卡中的行爲是自願所爲,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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