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吳梅):爲適應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需求,規範公寓項目建設管理行爲,日前,天津市制定並實施《公寓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據瞭解,公寓項目分爲經營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公益性公寓包括學生公寓、老年公寓、軍官公寓等;經營性公寓分爲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種。該辦法中所指的“公寓”僅指經營性公寓項目。
辦法規定,作爲公共設施用地的經營性公寓,其建築外檐按公建標準控制,建築外部不得設置陽臺,規劃間距按公建標準執行,物業管理用房等相應配套服務設施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95號)的規定在公寓內部安排。
規劃配套指標中,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定額指標安排,或者按居住區標準繳納小配套費。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定額指標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區標準的50%繳納小配套費。機動車車位均按照《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準》(DB29-6-2004)規定的住宅配建指標執行。酒店型公寓的各項規劃指標按照公共設施標準執行。機動車車位按照《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準》(DB29-6-2004)規定的酒店配建指標執行。
辦法中還規定,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築標準層層高必須控制在3.6米以內。標準層層高大於3.6米且小於等於4.8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等於5.4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酒店型公寓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等於5.4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5.4米且小於等於6.6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等不計入超高範圍。
經營性公寓必須在《選址意見書》中明確居住型、混合型或者酒店型公寓的性質、規模和類型。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爲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爲綜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爲商業用地。
經營性公寓按照公建設計標準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非住宅技術規範。居住型公寓的空調室外機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須設置戶式空調,酒店型公寓須設置中央空調。居住型公寓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參照住宅有關規定辦理;混合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參照非住宅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經營性公寓建築面積或其計算值超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須按照市政府《批轉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建委關於加強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5〕20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經營性公寓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收費管理辦法》(津價房地字〔1996〕312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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