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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協副主席朱作勇(資料圖片) |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甘肅省政協原副主席朱作勇受賄案今天一審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朱作勇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擔任甘肅省政協副主席、蘭州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0餘萬元。案發後,朱作勇主動交代了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認爲,被告人朱作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朱作勇能夠坦白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故以受賄罪判處朱作勇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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