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法院錯判卻不想道歉網友力挺蒙冤河南小夥
從沒去過廣東,卻被東莞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半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0元。本報1月6日以《東莞法院冤枉河南小夥從沒去過東莞卻被判刑6個月》爲題,報道了平輿縣萬冢鄉青年農民曹永凱的非常遭遇。
報道刊發以後,截至昨天下午5時,已有近30家知名報紙、網站轉載報道此事。許多讀者認爲,在法院發生這種事情是“天方夜譚”和“現代化的玩笑”。東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表示,這種情況並不鮮見,法院在覈實情況之後可以進行判決書的變更,至於道歉賠償等要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網民熱議】
老百姓承受不起這“一紙公文”
昨天下午,記者上網搜索發現,本報報道已經在互聯網上成爲網民們關注和議論的焦點,僅在搜狐網站,就有千餘網民跟帖。
一位網友提出:“對參與這個案件的相關司法人員應給予嚴懲。幸好受害人不是被判處死刑,幸好受害人沒去過該地(東莞)。否則,誰來爲受害者鳴冤呢?司法人員不應漠視他人的名譽和生命,這是司法界的恥辱。”
一個網友提出:“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怎麼能這麼不負責任呢?你們一紙公文不要緊,對於老百姓來說可承受不起呀!不但要給小曹恢復名義,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說法】
一般不支持道歉賠償
針對網民質疑,東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種情況並不算鮮見。
每起案件,公安機關都會發函給嫌疑人所報身份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要求覈實身份:一是確認有無此人;二是如果有,希望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提供身份證明,並告知此人是否有前科。由於各種原因經常收不到回覆,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身份未查清的,只要證據確鑿,可按照其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曹永凱提出,希望法院撤銷判決書,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東莞市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法院在覈實情況後可以進行判決書變更,至於道歉賠償等要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觀點】
法院不願承認這事給我帶來的傷害
對於東莞市人民法院的說法,曹永凱表示了不滿:“法院的這一做法已經實實在在地對我以及我的家庭帶來了傷害,這豈是他們更改判決書就能夠挽回的?法院這麼說,表明他們不願正視這事,不願承認這件事給一個無辜者造成的傷害,我一定要討回公道!”
駐馬店一律師認爲,東莞市公安、檢察和法院三部門,在該案件中明顯存在過失行爲,對小曹造成了心理傷害,依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小曹完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名詞解釋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國家給予賠償,國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的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和《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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