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會反映較爲強烈的一大問題。
將於今年4月1日起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日前由國務院發佈後,社會普遍認爲由國務院制定的這一訴訟費交納辦法,不僅澄清了以前訴訟費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細化標準並多方面降低訴訟費用,這對打官司的老百姓來說,是一件大好事,成本降下來了。但同時也有不少人表示,不理解訴訟費交納標準爲什麼由國務院而不是像原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就此問題,記者今天(8日)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國務院是根據中央有關部署作的
針對社會上一些相關質疑,這位負責人介紹說,訴訟收費制度改革是我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部署,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標準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起草工作,由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承辦。
這位負責人說,相比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比較注意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借鑑國外有益做法,普遍聽取各方意見,並對典型地區進行調查研究,既注重解決羣衆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又注意保障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具體內容體現在以下方面。
將收費主體作主線改爲以交納主體作主線
名稱由原來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改爲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意味着以收費主體作爲主線改爲以交納主體作爲主線,它強調司法資源是國家資源,當事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成本,不能全部由納稅人承擔,因此打官司的當事人有義務要交納費用。
所有訴訟收費標準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這一辦法
辦法第3條明確,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這就是說,從今年4月1日起所有的訴訟收費標準,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這一辦法。
“其他費用”“實際支出費用”被取消
與原來收費辦法使用的“其他費用”、“實際支出費用”等容易引起歧義的概念不同,新辦法的訴訟費交納範圍非常明確,只有三類: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申請費;三是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此外,新辦法還規定了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四種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5個方面降低了訴訟費交納標準
新辦法從5個方面降低了訴訟費交納標準,讓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原來的4%下調爲2.5%。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原來是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收費,新辦法改爲只要不超過20萬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納費用。在目前中等以及不發達地區,20萬元基本能包括房產在內的農民的全部財產。
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而不是如原來按標的收費。這種改變,主要是考慮到行政案件的標的是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而不是行政行爲所指向的財產,同時這一規定也有利於降低“民告官”成本。
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改爲先執行後交費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按照原來的收費辦法,法院執行費必須由申請人先預交後執行。新辦法調整了一下順序,變爲先執行後交費,而且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這有利於加大被執行人的責任,引導他們儘快履行義務,否則違法成本將加大。
明確了緩減免交的十幾種具體情形
區別不同情形,新辦法對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第44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第45條、第46條和第47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當事人緩交、減交和免交訴訟費用的十幾種具體情形。
新辦法還規定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具體程序、法院作出緩交決定的時限等,如法院對於當事人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用的申請不予批准,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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